苏源酿酒公司是江南某市的一家酿酒企业,主要生产白酒,其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2015年度,实现销售额23500万元。由于本市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费者也到厂里直接进货,经常造成工作上的差错,企业也因此蒙受不小的损失。
企业筹划
2015年,公司领导决定按职能分工进行专业化管理。对周边地区县市的业务单独成立事业部制的经销部,专门负责零售业务。为了加强对经销部的管理,总公司对经销部实行“物流分类管理,财务统一核算”的思路。经销部的两名职工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取得了明显的销售业绩,企业也因此实现了利润大幅增长的目标。
税务稽查
2016年2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到苏源酿酒公司对其2015年度的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设在各市的经销部计税方法上存在问题。该公司按照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核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财务人员按每箱400元的价格作为经销部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税法》规定,应按经销部对外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这里以一个经销部为例,2015年度,该经销部全年共向本市销售20000斤(1000箱)白酒。那么,经销部2015年应缴纳消费税为(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0%)
1000×500×20%+1000×20×0.5
=110000(元)
通过检查,该公司二十多个经销部合计少缴消费税454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苏源酿酒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因此,除责令补缴上述税款以外,还处以一倍的罚款。
政策分析
对于税务稽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苏源酿酒公司的领导表示不理解,税务稽查人员解释:该公司问题的关键是经销部的会计核算方式不正确,如果采用独立核算方式,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这里仍以上述经销部为例,在独立核算的情况下,经销部应纳消费税为
1000×400×20%+1000×20×0.5=90000(元)
换一句话说,如果苏源酿酒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方式,就可以节税20000(110000-90000)元,同时还可以避免被确认为偷税而遭受的行政处罚。
涉税点评
苏源酿酒公司产生涉税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组织架构发生了变化以后,有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去。(www.xing528.com)
事业部制是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一种形式,即一个公司按地区或按产品类别分成若干个事业部,从产品的设计、原料采购、成本核算、产品制造,一直到产品销售,均由事业部及所属工厂负责,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公司总部只保留人事决策、预算控制和监督大权,并通过利润等指标对事业部进行控制。也有的事业部只负责指挥和组织生产,不负责采购和销售,实行生产和供销分立,但这种事业部正在被产品事业部所取代。还有的事业部则按区域来划分。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优点是:企业行政首脑可以摆脱日常事务,集中精力考虑全局问题;事业部实行独立核算,更能发挥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利于组织专业化生产;各事业部之间比较和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缺点是:公司与事业部的职能机构重叠,构成管理人员浪费;事业部实行独立核算,各事业部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影响事业部之间的协作,一些业务联系与沟通往往也被经济关系所替代。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适用于规模庞大、品种繁多、技术复杂的大型企业,是国外较大的联合公司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几年,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也引进了这种组织结构形式。
现在的问题是,日常机构认定操作方式与《税法》所确认的方式是否一致,这是问题的关键。《税法》所述“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中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是否包括“非独立核算销售公司”的问题明确规定:“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概念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所有生产企业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单位。
知识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规定如下: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税务机关在白酒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处理尺度难以掌握的业务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1.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交消费税。
2.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
(1)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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