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芳化妆品厂是一家新办的日用化学品生产企业,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2013成立以来一直产销两旺,当年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945万元的喜人成绩。
但是,2015年4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美芳化妆品厂2014年度的消费税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偷税770000元。这使该企业的负责人大吃一惊。
税务稽查
原来,该企业2014年度生产化妆品595万元,护肤护发品350万元。由于该厂的生产没有做出计划,而是根据所接的订单进行生产的,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将不同产品的料工费进行具体的划分;在财务上也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额,财务人员只是根据发票的开具情况,再根据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表所列的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缴纳。
护肤护发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但是,美芳化妆品厂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组合商品对外销售。依《税法》规定,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成本和销售情况的,应该就全部销售额按最高税率,即30%计算应纳消费税。
因此,该企业2014年度应该补交消费税为
3500000×30%=1050000(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美芳化妆品厂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因此,除责令补缴上述税款以外,还处以一倍的罚款。
政策分析
消费税是按项目征收的一个税种,对于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www.xing528.com)
(1)凡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产品所对应的税目,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税率(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是指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时,就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3)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企业会计人员应针对消费税的税率,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进行必要的合法核算和分开核算,以求达到合理筹划目的。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应税消费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点评
进行正确的税收核算,降低纳税成本是企业最低层次的税收筹划,这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做到的,也是最基本的税收筹划。
在消费税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是利用公司筹划税收的关键,而分开核算是筹划兼营业务的基础。
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规避涉税风险是纳税人的第一要义,所以,应当根据企业的税种和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确认会计核算方式。比如,对于事业部制白酒经营部的筹划关键是经营部的核算方式,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那么,企业仍需要按照经销部对外销售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此,从整个生产和销售链的角度来看,可使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而对于生产各种适用不同税率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企业来说,其关键在于对产品分别核算,否则就会从高适用税率,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相关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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