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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税收很优惠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专家根据有关资料对其做出建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税收很优惠

个体工商户张某从事玉米生意,其收购、销售的玉米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去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5年3月20日起,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张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缴纳增值税230.08万元,直接减少经营利润230.08万元。类似张某的业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

筹划分析

那么,这类业务有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呢?上海普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

如果张某成立农村合作社,具备农民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条件,吸收了本地足够多的农业生产者,则对外收购的比重就会降低,同样,其对外销售的免税产品比重就会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就会越大。个体经营模式分析如图2-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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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个体经营模式分析

对于张某而言,如果成立合作社后,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玉米20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零,从而直接增加了社员的分红比例,带动社员共同富裕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类似的操作思路还可以进一步推广。某农机公司经营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每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6年3月20日起,应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按10%毛利计算,其获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7.0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000÷(1+13%)×13%-207.08=23(万元)。如果以合作社的名义对本社成员进行销售,可以减少税金支出23万元。公司经营模式分析如图2-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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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公司经营模式分析

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不能正确运用该项政策,2016年5月18日,税务机关对长力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偷税55万元。税务机关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资料显示:长力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是由三个种田大户和两个农技人员合作经营的一家合伙制企业,成立于2008年3月2日,主要销售合伙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同时还经营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等项目。

税务专家根据有关资料对其做出建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应当如何规避涉税风险?

政策解读(www.xing528.com)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如下有关税收优惠: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是中药材的种植;四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六是林产品的采集;七是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八是远洋捕捞。

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虽然涉农项目(如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农机维修等)属于免税项目,但以上提到的运输、贮藏、技术信息等服务,并不在免税之列,其收入应当按章程规定缴纳所得税。当然,如果专业合作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盈余分配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①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②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后利润及盈余分配给个人的,包括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份额的,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筹划点评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四种:①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②乡干部利用手中资源领办合作社;③乡镇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④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这四种类型又可以归纳为两大类:①别人当老板,农民跟着走,比较典型的就是“公司+农户”,其本质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②农民自己当老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跟着走的占多数。但是,在现在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部分虚假注册现象,一些人瞄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允许20%的外部投资人进行投资的规定进行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在部分地区,有的合作社将社员分为“投资股”和“名义股”,少数“投资股”社员拥有合作社的大部分股金,控制着合作社的决策等几乎所有事务,参与盈余分配。其他“名义股”社员每人只需交50元或100元股金,只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不能参与合作社管理,也不能参与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由大款或龙头企业领办,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就成了这些人的囊中之物,而真正的弱者联合组织发育困难,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惠,不能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当地主管部门的注意。

当然,这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第三条是明确规定,关于自2015年9月1日起“化肥”免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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