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菊花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公司)是专门生产菊花饮品的涉农工业企业,2015年度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支付600万元,上门收购支付运输费用50万元,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耗用人工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95万元,电费等支出29.4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17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1000万元。
对于春风公司而言,应当如何筹划涉税事项呢?
筹划分析
为了在规避涉税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节税收益,该公司的董事长专门到书店购买了《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和《纳税筹划大败局》回来认真阅读,发现自己的企业在税收上需要认真对待,于是决定请税务专家为公司进行筹划。上海普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到企业现场进行了考察,菊花饮品的生产流程如图2-7所示。
图2-7 菊花饮品的生产流程
根据菊花饮品的生产情况,税务专家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提出相应的操作思路。在增值税方面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
其生产流程如图2-8所示。
图2-8 直接收购农户生产菊花的生产流程
2015年,春风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支付600万元,上门收购支付运输费用50万元,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耗用人工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95万元,电费等支出29.4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17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00×13%+50×7%+5+17=103.5(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170-103.5=66.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66.5÷1000×100%=6.65%
方案二,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
其生产流程如图2-9所示。
2015年,春风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共支付724.4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50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17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724.4×13%+50×7%+17=114.65(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170-114.65=55.3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55.35÷1000×100%=5.53%
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直接收购农户的菊花(www.xing528.com)
其生产流程如图2-10所示。
图2-9 收购农户生产菊花饼的生产流程
图2-10 直接收购生产菊花的生产流程
假设2014年,春风公司直接向农户收购菊花,然后进行加工,2016年1月~12月取得利润4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400×25%)万元。
方案二,委托农户按公司的要求种植菊花
其生产流程如图2-11所示。
图2-11 委托农户按公司的要求种植菊花的生产流程
春风公司委托农户按公司的要求种植菊花,也就是说,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2016年1月~12月取得利润4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2号公告相关规定,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400×25%×50%)万元,减少税款50万元。
筹划结论
通过比较上述两个方案可知,直接收购菊花比收购菊花饼生产菊花饮品的增值税负担率高,原因是当工序进入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个百分点。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越低,税负越高。公司直接收购菊花加工比其委托农户生产菊花饼再收购加工的所得税负担要重一些。
对于企业所得税问题,该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50万元。
筹划点评
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经济链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从事加工业的企业向种植、养殖业发展,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向加工业延伸,企业此时应注意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企业设立形式、核算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同。而“公司+农户”是目前税收筹划中一个比较成熟的思路,其关键在于公司如何将部分农产品的生产或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饲养、种植或手工作坊进行生产或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再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目的。
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饲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此次总局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针对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是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公告明确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税收问题,为农产品深度加工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知识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7号)规定: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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