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外纪录片的发展历程来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纪录片是以不同形态存在的,如“纪录电影”“纪录影片”“电视纪录片”“新闻纪录片”等。对纪录片进行定义并非易事,角度不同、标准不同,最终所得出的定义也不同,所以长期以来理论界与业界对纪录片的定义一直众说纷纭、无一定论。
在影视艺术发展初期,纪录片就已经成为国际上广受瞩目的片种,引起创作者和理论家们的思考和研究。最早从理论高度对纪录片的定义进行概括和提炼的是英国纪录片大师约翰·格里尔逊。格里尔逊于1926年在纽约的《太阳报》上发表了评论影片《摩阿纳》的文章,该影片是一部记录波利尼西亚群岛上的青年人生活场景的纪录片,格里尔逊在文章中称该影片具有“文献资料的纪录价值”。格里尔逊在1934年发表了《纪录片的第一原则》一文,他在文中认为纪录片应当是一把“锤子”而不是一面“镜子”,要做到“对真实素材进行有创意的处理”,并且对纪录片进行了定义:“纪录片,是指那些‘对时事新闻素材进行了创造性处理’的影片。”[4]“真实”是它至关重要的标准。这一表述被认为是早期关于纪录片的经典定义,确定了纪录片的现实基础和真实性原则。
随着纪录片创作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依据不同理念创作的作品不断涌现,对纪录片的定义也出现了更多不同的表述,但对于纪录片基本原则的认可与强调是无可争议的。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办的纪录片世界大会上,与会代表给纪录片下了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定义:“以各种记录方法在胶卷上录下经过诠释后的现实的各个层面,诠释的方式可以是拍摄正在发生的事情,也可以是忠实而有道理地重演发生过的事实,其目的在于通过感性或者理性的管道去激发和加强人类的知识和认识,并真正提出经济、文化和其他人际关系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5]
在我国,不同的研究者对纪录片的定义也有着不同的表述,在此仅对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进行简要介绍。
《广播电视简明词典》对纪录片做了如下定义:“用新闻纪录电影的手法,以摄影或录像手段对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事件等作比较系统的、完整的报道……它从现实生活或历史事件中选取典型意义的事实加以反映,以求真实地反映生活……在题材选择上,注重新闻事实的典型意义,以反映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创作上以富有艺术感染力的手法,加强典型报道的宣传效果。”[6]这个定义对纪录片的题材、表现手法进行了界定,但是对“加强典型报道的宣传效果”这一目标的论述有待商榷。
《辞海》将纪录片定义为:“对某一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活或历史性事件作系统、完整记录报道的影片。纪录影片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是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事实,不容许任何虚构。这种影片都在现场拍摄,一般不在事后补拍。”[7]
《电视辞典》将纪录片定义为:“对某一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生活或历史事件作系统、完整的记录的电视新闻节目……除具有新闻性外,还有文献性、艺术性、哲理性、知识性和趣味性。”[8](www.xing528.com)
《电视纪录片——艺术、手法与中外观照》将纪录片定义为:“以摄像或摄影手段,对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历史事件等作比较系统完整的纪实报道,并给人以一定的审美享受的电视作品。它要求直接从现实生活中取材,拍摄真人真事,不容许虚构、扮演,其基本报道手法是采访、摄像或摄影,即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用‘等、抢、挑’或追随采撷的摄录方法,记录真实环境、真实时间里发生的真人真事,在保证叙事报道整体真实的同时,要求细节真实。真实是纪录片存在的基础,也是它最可贵的价值所在。正是‘物质现实复原’的真实,才使纪录片有着它永恒的魅力。”[9]除此之外,对纪录片做出界定的专著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虽然这些定义表述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对真实性、非虚构的基本特征的强调在每个定义中都有鲜明的体现。为了科学、全面地认识纪录片的定义,我们围绕真实性的基本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纪录片是非虚构的影视艺术作品,创作者根据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人物、场景、事件进行创作;
第二,创作者使用视听语言去记录和发现,这是在创造一个新的艺术世界,他们对题材、视角、表现形式的选择体现了自己的价值观;
第三,纪录片是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作品,创作过程中伴随着思想、个性甚至意识形态的表达,完全客观、不留一丝创作者印迹的作品是不存在的。
真实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理解真实与创作者创作意图之间的关系,是理解纪录片定义的关键问题。真实原则的作用是有限的,正如荷兰导演尤里斯·伊文思所说,“纪录片不能虚构,但要想象”[10],生活只是原始的素材,虽然完全客观却并非艺术品,要把生活转变成“客观、真实”的纪录片,必然要经过艺术家的加工和处理,其个性特征必然会在作品中得到体现,所以这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学习纪录片定义时需要辩证地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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