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完成开户手续之后,接下来就可以实际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股指期货交易流程包括出入金、下单、结算、展期、交割、移仓等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又会涉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应制度、规则和细则。下面将对相关流程逐一进行介绍。
7.3.1 出入金
当投资者和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和《开户申请表》等一系列开户文件后,在进行期货交易之前,投资者还需要向自己的账户入金,这样才能开始交易。当投资者需要资金时,可从自己账户出金,将期货资金转回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这就是客户出入金的主要内容。
1.个人户的出入金
出于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需要,客户不能以现金办理出入金,而应通过银期转账或通过银行把结算账户资金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来办理。
2.法人户的出入金
法人客户必须通过结算账户登记表上的指定账户办理出入金。
入金:通过电汇、网上银行等形式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银行回单发送至期货公司财务部,财务部确认资金到账后,将资金打入客户保证金账户。
出金:应填写《划拨保证金通知单》,期货公司财务部根据客户要求通过电汇、网上银行等形式出金。
3.保证金封闭运行制度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封闭管理。
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需要,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期货公司根据需要,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从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期货公司完成资金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并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有关凭证及相关说明,且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期货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允许的结算方式从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客户出金,不得将保证金划至自有资金账户后再从自有资金账户向客户出金。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时,收款人账户名称应与出金客户名称一致。
4.保证金监控中心提供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
为更好地保护期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2006年5月18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成立。监控中心网站上提供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可供客户查询自身交易结算报告等信息的专业服务平台。通过该系统,期货投资者可以查询自身交易结算报告等信息,防止期货公司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这是中国证监会保障投资者保证金安全和服务市场的重要举措。投资者开户时可以从期货经纪机构获取自身访问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然后通过互联网访问监控中心官方网站(南方地区中国电信用户请访问www.cfmmc.com,北方地区中国网通用户请访问www.cfmmc.cn),并点击“投资者查询”链接进入查询系统;系统提供“资料维护”、“基本信息”、“投资者交易结算报告”、“操作记录”、“保证金账户”、“公告牌”、“术语说明”、“操作指南”等页面,可点击这些页面的标题进入相应页面。
7.3.2 下单与成交
1.下单内容
所谓下单,是指客户通过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等途径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方向等的行为。
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下单内容主要包括:
(1)客户期货交易账号;
(2)交易密码(客户可随时进行修改,并应妥善保管);
(3)交易合约(包括交易的品种以及合约月份,例如,要进行沪深300股指期货2010年6月份合约的交易,就要在下单合约中输入IF1006);
(4)交易方向(买或者卖);
(5)交易量(即交易手数,最低交易量为1手);
(6)申报价格(买/卖报价高/低于市场报价的即时成交,相反则为挂单申报;高/低于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7)开仓、平仓。
在下单时,要特别注意交易方向、开仓还是平仓等重要环节。
2.下单环节
下单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买卖方向。
投资者在股指期货下单时,要注意选择买卖的方向,是买入做多还是卖出做空。买入者(多头)认为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会上涨,所以会买进,以期将来股指涨到高位后卖出;相反,卖出者(空头)认为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高了,以后会下跌,所以才卖出,我们称之为卖空,空头期望将来股指下跌之后,以低价买入,这样就可获取价差收益。
(2)交易指令。
在下单过程中还需要对交易指令进行选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0年1月1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下同)中规定: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①市价指令。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限价指令。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各有特点。市价指令的特点是成交速度快,一旦指令下达后不可更改;但不利之处是一旦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成交价格和预期价格可能出现一定偏差,所以投资者应谨慎使用市价指令。限价指令的特点是可以按照投资者的预期价格成交,但成交速度相对较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使用限价指令时,客户必须指明具体的价位。
③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为了适应未来的发展需要,交易所可能会随着市场的发展推出一些新的指令,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者方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0年1月1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下同)中规定: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3)开仓还是平仓。
在期货交易中,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新建头寸一律称为开仓。例如,投资者以3 500点的价位买入(卖出)2010年9月交割的10手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当这笔交易是投资者的新建头寸时,就被称为买入(卖出)开仓交易。建仓之后投资者手中持有的头寸,就称为持仓。投资者卖出建仓后所持有的期货头寸是空头头寸(简称“空头”);买入建仓后所持有的期货头寸是多头头寸(简称“多头”)。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如投资者以3 500点的价位买入(卖出)2010年9月份交割的10手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后,当沪深300股指期货价格涨至3 600点时,投资者卖出(买入)10手IF1009期货合约以了结手头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就称为多头(空头)平仓。
由于开仓和平仓有不同的含义,所以,投资者在持有期货头寸的情况下,再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时必须指明是“开仓”还是“平仓”,特别是投资者进行平仓交易时,必须指明是“平仓”。这是因为有些交易系统可能默认为上次交易的操作,如果投资者不指明是“平仓”,那么系统有可能默认为“开仓”,这样投资者会发现,自己不但没有平仓,反而多了一张新单。这一点与股票交易有着明显差异,投资者需要注意。
3.期货下单方式
客户在正式交易前,应制订详细周密的交易计划。在此之后,客户即可按照计划下单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主要下单方式有如下几种:
(1)书面下单。
客户亲自填写交易单,填好后签字交期货公司,再由期货公司将指令发至交易所参与交易。
(2)电话下单。
客户通过电话直接将指令下达到期货公司,再由期货公司将指令发至交易所参与交易。期货公司须将客户的指令予以录音,以备查证。事后,客户应在交易单上补签姓名。
(3)网上下单。
客户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使用期货公司配置的网上下单系统进行网上下单。打开下单系统后,客户需输入自己的客户号与密码登录下单系统,即可输入下单指令。下单指令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传至期货公司后,通过专线传到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的下单系统获得成交回报。这是目前最为便捷的交易方式之一。
无论采取哪种下单方式,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4.撮合成交原则
客户的指令报到交易所后,就面临指令的撮合与成交问题。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对客户的指令进行撮合。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每日结算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1)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对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股指期货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是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
(2)连续竞价。
①在期货连续竞价过程中,交易所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②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5.与交易相关的制度
在交易过程中,和客户关系密切的制度有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其中,涨跌停板制度规定了客户的有效报价范围;持仓限额制度规定了投机客户在某一期货合约上允许的最大单边持仓量;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规定了客户持仓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时,必须予以报告。
(1)涨跌停板制度。
跟股票一样,沪深300股指期货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所谓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对期货价格的波动而造成的剧烈冲击,将期货价格的每日波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010年1月1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2)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1月1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下同)对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100张;
②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100张;
③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④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⑤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上述持仓限额制度对客户、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分类加以规范。投资者要注意相关的具体规定。单一客户某个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折合合约价值约为108亿元人民币(以2009年底仿真交易中近月沪深300指数合约3 600点成交价格计算,一手合约成交金额为3 600×300=108万元)。如果此客户在股票市场持有相当大的头寸,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就需要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专门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3)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指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时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时,会员或客户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大户报告制度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关于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②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
③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④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资金来源说明;
·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3.3 结算
1.结算流程
当天交易结束后,即进入结算环节。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参见图7-2)。结算流程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
图7-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分级结算
(1)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的结算规定如下:
①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其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③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④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2)结算会员对受托交易会员的结算规定如下:
①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结算的,应当建立并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收市后,结算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计算交易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
②交易会员应当委托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且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可以根据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变更委托结算关系,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
③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根据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持仓合约价值收取交易保证金,且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的收取标准。
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交易会员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
④结算会员应当建立结算风险管理制度。结算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风险。
结算会员应当对交易会员存入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⑤交易会员对结算会员发送的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交易会员对结算数据无异议的,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交易会员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既未对结算数据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结算数据内容的确认。
(3)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的结算规定如下:
①期货公司为客户结算,应当建立并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www.xing528.com)
当日收市后,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计算客户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客户权益和可用资金。
②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结算后,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单。
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规定的保证金水平时,会员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该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③投资者结算单确认事宜。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后,期货结算单确认更便捷。期货公司给投资者发送的结算单都可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进行查询。期货公司在收盘后将投资者的结算单发送给该中心,投资者有义务登录该中心网站查询自己的结算单。如果在第二天开盘前不提出异议,则视作已在账单上签字。
具体操作过程是:投资者可以凭用户名和查询密码直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自己交易账户信息。投资者在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在期货公司开户后即可以获得。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查询系统作为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监控中心查询系统能够提供两种结算方式(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盈亏计算方式)的账单。投资者对交易结算账单有异议的,须在约定时间前(通常为不超过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公司提出。客户除了可以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找交易结算单外,还有其他可选通知方式,如网上交易系统当日首次登录弹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2.结算价和结算公式
结算价是交易所公布的用于计算当日盈亏的基准。不同交易所对于结算价的规定也各有不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结算过程中涉及当日盈亏、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余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日盈亏的计算。
当日盈亏可分项计算: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
①平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卖出成交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
·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合约乘数]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合约
乘数]
②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持仓量×合约乘数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合约乘数]
+∑[(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合约乘数]
③当日盈亏综合公式。
将上述公式综合起来,可构成当日盈亏的总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
-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
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2)当日交易保证金的计算。
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当日交易结束后的持仓总量×交易保证金
比例
(3)结算准备金余额的计算。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
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3.看懂结算单
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结算后,会向客户发出结算单。投资者看到结算单后,需要快速了解自己的持仓情况和资金状况。
客户结算单由客户号、客户名称、日期、资金状况、持仓明细、持仓汇总等项目组成。其中,客户应重点了解资金状况、持仓明细和持仓汇总三个部分。
4.实际计算案例
例1:某客户在某期货公司开户后存入保证金50万元,在8月1日开仓买入9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手,成交价为3 200点(每点300元),同一天该客户卖出平仓1手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成交价为3 215点,当日结算价为3 210点,假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手续费收取比例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则客户的账户情况为:
当日平仓盈亏=(3 215-3 200)×1×300=4 500元;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3 210-3 200)×1×300=3 000元;
当日盈亏=4 500+3 000=7 500元;
手续费=3 200×2×300×2/10 000+3 215×1×300×2/10 000=576.9元;
今日结存=500 000-576.9+4 500=503 923.1;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手续费+平仓盈亏+持仓盈亏=今日结存+持仓盈亏
=503 923.1+3 000=506 923.1元;
保证金占用=3 210×1×300×15%=144 450元(保证金占用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可用资金(资金余额)=今日结存+持仓盈亏-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保证金占用
=506 923.1-144 450=362 473.1元。
例2:8月2日该客户买入1手9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成交价为3 230点;随后又卖出平仓2手9月合约,成交价为3 245点。当日结算价为3 260点,则其账户情况为:
平仓盈亏=(3 245-3 230)×1×300+(3 245-3 210)×1×300=15 000元;
手续费=3 230×1×300×2/100 000+3 245×2×300×2/10 000=583.2元;
客户权益=503 923.1-583.2+15 000=518 339.9元;
保证金占用=0;
可用资金=客户权益-保证金占用=518 339.9元。
5.与结算相关的制度
与结算环节相关的制度有强行平仓制度和强制减仓制度。这两种制度关系客户切身利益,建议投资者务必要深入了解,避免因为对这些制度了解不够而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形。
(1)强行平仓制度。
①强行平仓制度定义与作用。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违约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强行平仓制度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对投资者而言,强行平仓制度最常使用的情形是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及时补足应缴付的保证金时,为了降低由于保证金杠杆作用所引发的风险,投资者持有的有关合约将被强行平仓,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负责。
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a.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b.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c.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d.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e.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③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强行平仓按照通知、执行及确认的程序予以执行。
a.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交易所特别送达的除外。
b.执行及确认。
·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并且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处理。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产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委托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④期货公司对客户强行平仓的一般步骤如下所示:
第一步,期货公司以约定方式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注意:若行情剧烈波动,按照约定,期货公司有权直接强平);
第二步,客户按约定时间减仓或追加资金;
第三步,客户未按约定减仓或追加资金,期货公司执行强行平仓。
(2)强制减仓制度。
①强制减仓制度的定义与作用。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是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比较直接的一项措施,在国内商品期货交易中多次为交易所运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被引入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中。
②强制减仓的启用与方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确定了强制减仓的启用条件、步骤和具体方法。
a.启用条件。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b.强制减仓的方法。
第一,同一客户(包括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在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第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第三,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0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第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均列入平仓范围。
第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除此之外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c.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d.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7.3.4 交割与其他环节
开户、出入金、下单与成交、结算环节是所有股指期货交易者必然经历的环节,但交割、展期与移仓却不是所有股指期货交易者必然经历的环节。为了增进有此需求的投资者对这三方面的了解,现对交割、展期与移仓略作说明。
1.交割
股指期货在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计算买卖双方的盈亏并划转资金。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股指期货的现金交割是由交易所结算机构确定一个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多空双方根据这个交割结算价来结算盈亏并划转款项,这样就完成了履约义务。
例如,客户A卖出2手IF1003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个月后合约到期,交割结算价是3 500点,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520点比交割结算价高出20点。由于客户A是空头,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大于交割结算价意味着当日该客户有盈利。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每点300元,不计手续费和税收等费用的话,盈利为(3 520-3 500)×300×2=12 000元,通过资金的划拨,客户A的账户会收到12 000元扣除手续费和税收之后的净盈利。反之,客户B是买入2手IF1003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其他条件同上,那么交割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不计手续费和税收等费用的话,客户B盈亏状况为(3 500-3 520)×300×2=12 000元即亏损12 000元。客户B相应亏损的资金将按照规定被划转出去。
交割结算价是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它和每日结算价有所不同。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最后交易日最后2个小时沪深300指数的算术平均价。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是用沪深300指数的现货价格计算的,而不是期货合约的价格。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股指期货进行现金交割时,交易者需要支付交割手续费,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暂定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具体如何计算交割盈亏,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予以解释。
案例:2009年6月30日,某投资者在3 100点买入1手IF0907合约,并一直持有该合约(其间没有进行其他交易),7月16日IF0907合约结算价为3 495.2点,投资者累计获利118 560元,该投资者将合约持有到期交割,7月17日是最后交易日,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3 511.67点,则不计交易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该投资者的盈亏状况如何?
解析:7月16日该投资者累计获利118 560元,不计手续费等其他费用,7月17日交割盈亏状况为(3 511.67-3 495.2)×300=4 941元;考虑到之前的盈利,7月17日该投资者在IF0907合约上的总盈亏=截至7月16日累计获利+交割盈亏=118 560+4 941=123 501元。
2.展期
所谓展期,就是指交易者将近月期货头寸平仓的同时建立远月期货头寸,用远月期货调换近月期货的交易,实质是交易者将持仓移到远月合约的行为。通常,展期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相结合。开展展期交易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
(1)当现货头寸发生推延时,通过展期交易可以相应推迟套期保值头寸。例如,某基金预计3月初将获得500万元资金,拟将这笔资金投入股市交易,为防范股票价格上涨风险,该基金先买入3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结果资金要推迟到4月初才能到位,该基金为了将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与股票现货交易时间对应,选择展期交易。该基金卖出3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对冲平仓的同时,买入4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从而完成以4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代替3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多头合约的目的。
(2)以更理想的基差来持有套期保值头寸。例如,某一交易者通过卖出3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建立了套期保值空头头寸,当时的期货价格高出现货价格30点,但经过一段时间后,交易者发现4月期货合约价格高出现货价格60点,扣除相关费用6个点后,要比现有的套期保值头寸拥有的基差多出20多个点。于是这个交易者将已持有的空头合约买入平仓,同时卖出4月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从而以较远交割月的期货头寸替换了原有的期货头寸。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这个交易者通过展期交易重新建立了具有较好基差的套期保值部位。
在进行展期操作时,近月和远月合约之间的价差会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一旦价差变动朝着不利于头寸变动的方向发展时,还会出现展期损失。因此,交易者需要密切关注近远期升贴水结构的变化,尽量选择距离近月合约到期仍有一段时间,同时远月合约流动性较充足的时机进行。
为尽可能降低移仓成本、降低展期风险,展期交易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考虑期限,选择合适期限的合约;第二,选择流动性强的合约;第三,选择价格合理的或者基差有利的合约。
3.移仓
移仓是指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移仓时,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受托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进行移仓。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的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移出会员及其受托客户、移入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需要移转的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移仓申请批准后,交易所通知会员移仓的约定日期。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会员实施其受托客户移仓,并向相关会员提供移转清单,会员应当对移转清单进行核对确认。移入会员或者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还应当将移转清单提交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移仓内容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会员应当核对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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