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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账户的开立的分析介绍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09年12月24日,我国期货公司有167家,正常经营的有164家,停业或风险整改的有3家,全国共有营业部834家。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公开相关期货经纪业务流程、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询。

开立股指期货账户前,投资者要重点考虑两个问题。首先,投资者应对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衡量,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股指期货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否适合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其次,如果投资者符合股指期货投资者的要求,那么,应当找谁开户。

由于能够直接进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只能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包括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因此,要想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须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且获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会员或具有介绍经纪资格的证券公司开立期货账户。

7.2.1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2.为什么推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股指期货在国际市场已经是一个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在我国新兴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下,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切实落实“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

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在股指期货市场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和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是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根据中金所的规定,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标准两种。

(1)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门槛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是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3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指标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

(2)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

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此外,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7.2.2 途径一:通过期货公司开立股指期货账户

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且获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开立股指期货账户。为此,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期货公司的状况。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截至2009年12月24日,我国期货公司有167家,正常经营的有164家,停业或风险整改的有3家,全国共有营业部834家。投资者应该从这些期货公司中选择便于自己交易、能够提供良好服务的期货公司进行交易。期货公司查询可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src.gov.cn)进行。

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后,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2007年4月19日起施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经纪、咨询、结算、风控等多方面的服务。期货公司下设市场部、交易部、结算部、研究部、风控部等部门。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其中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公开相关期货经纪业务流程、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询。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其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公司应当在每天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传真等约定的途径得到自己的结算单。

根据2007年4月公布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取得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其客户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若期货公司只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感兴趣,则应当向证监会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这类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经纪业务,但需要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的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期货公司一般都有专门从事信息搜集及行情分析的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向期货公司人员咨询相关问题,这样有助于投资者获得信息资源。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的会员,需要承担对客户交易的履约责任。因此,一旦投资者的交易违约,期货公司要先代为履约,保证交易的完成,再对客户进行追偿。在保证金交易的情况下,市场风险加大,若投资者账户穿仓后强行平仓,穿仓部分的亏损首先由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来承担。不管哪条原因,都督促期货公司建立起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均会略高于交易所收取的比例;同时,当投资者的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一定水平之上时,会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以保证账户头寸的安全,或者要求投资者平掉部分头寸,释放出一些资金,来保证剩余头寸的安全。

7.2.3 途径二:通过符合资格的证券公司中间介绍开立股指期货账户

中间介绍业务是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简称,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之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券商的介绍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给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虽然可以协助客户开户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但其提供的仅为中间介绍业务。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能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和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开展介绍业务,应当在网站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介绍业务范围、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开展介绍业务时,应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证券公司在协助客户开户时,需要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7.2.4开户流程及注意事项

1.开户注意事项

(1)期货公司的查询与选择。

由于能够直接进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只能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客户想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事先通过中金所具有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办理开户登记。会员列表可以在中金所的网站(www.cffex.com.cn)上查询到。

投资者在选择开户的期货公司时,应注意选择具有良好商誉、运作规范的和交易系统安全畅通的公司;充分了解该公司是否执照齐全,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公司的商业信誉如何;公司的交易速度和服务如何等。

(2)开户所需资料。

选好期货公司之后,需要准备以下开户资料,注意个人开户和企业客户开户的不同。

①自然人开户。

自然人开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须在有效期内)、同名银行活期存款账户资料。

中国证监会规定,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即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作为出、入金的唯一途径。因此需要在开户时提供银行活期存款账户资料。(www.xing528.com)

②一般法人机构开户。

一般法人机构开户应准备以下材料:

a.《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b.至少一个结算银行结算账号及开户行,并提供银行开户证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c.机构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机构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d.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e.机构授权书、法人证明书(国有企业须提供董事会批文)等。

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除准备以上一般法人机构开户所需材料以外,还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特殊法人机构指的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法人机构。

2.开户流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要求,股指期货实行开户实名制。一般地,股指期货开户的具体流程如图7-1所示。

(1)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

根据证监会实名制开户要求,自然人投资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开户公司应当对照核实投资者本人的真实身份。法人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出具法人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等。

(2)投资者必须符合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才能开户。

图7-1 股指期货开户的具体流程

(3)风险揭示。

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需要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客户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阅读。自然人客户仔细阅读和理解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上签字(参见本实验结尾处附录7-1和7-2);法人投资者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期货交易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应当对期货交易风险有较多的认识,声明理解说明书中揭示的期货风险,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亏损。投资者应明确电子化交易的风险以及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规定。

(4)签署开户合同。

在投资者签署开户合同前,先了解客户须知的内容:一是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二是开户文件的签署;三是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投资者在开户的时候,应详细查看期货经纪合同书。期货经纪合同书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各家期货经纪公司的合同书会在个别的细节上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内容相同,通常有下列内容:

①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②委托;③保证金及其管理;④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⑤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⑥通知与确认;⑦风险控制;⑧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⑨信息、培训与咨询;⑩费用;○11合同生效与变更;○12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13免责条款;○14争议解决;○15其他。

在这些条款中,客户应该特别关注条款③~⑦的内容。其中,条款③是关系到客户如何出、入金和保障资金安全。条款④明确如何下单以及相应的责任。条款⑤非常关键,该条款明确了下单出现分歧或者出现错单情况下的解决办法。条款⑥、⑦是最为关键的,也是不了解期货的投资者从没有接触过的。这两个条款主要讲如何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和客户的义务如何划分、如何作好风险控制等内容。投资者需要逐字逐句阅读,有不明白的应该当场咨询。

期货经纪合同包含了期货经纪业务中的最基本内容,是一格式化文本。除了明确记载内容外,有些内容是可选择或有待商定的。比如,交易方式的选择、通知方式的选择;很多期货公司在客户出入金方面可以提供银期转账方式,客户可以决定是否使用银期转账,如果决定使用,那么还要签署银期实时转账协议书。另外,手续费标准也有待双方协商后确定。最后,如果客户有一些格式化合同书之外的特殊要求,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在签署合同之前确定。

投资者申请开户时,还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和《开户申请表》、《银期转账协议》等。自然人投资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法人投资者应由法人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及合同附件经开户的期货公司审核签字、盖章后,客户留存一份,期货公司须存档。如果通过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户,证券公司也须存档一份。

(5)设置交易密码、资金密码。

投资者签署完毕合同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客户资料为客户进行交易编码、交易账户等申请和分配工作,随后工作人员将交易密码、资金密码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密码的初始密码告知投资者,并提示投资者必须登录交易系统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进行初始密码修改。

注意,交易密码在登录交易软件时使用,资金密码在银期转账时使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密码在查询交易账单时使用。

(6)影像采集。

投资者开户信息被系统录入后,工作人员需要按证监会实名制开户要求,实时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包括自然人投资者的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法人投资者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7)办理银期转账业务。

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需要持《银期转账协议》、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前往开户时指定的结算银行办理银期转账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7.2.5 拟定适合自己的交易策略

股指期货市场参与者应结合自身情况,根据自身的交易需要,确定适合自己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那些出于风险对冲需要的投资者,应选择套期保值交易方式,运用成熟的套期保值理论,为自己的现货头寸进行保值避险操作;那些打算寻找套利机会的投资者,则应对套利理论和实践加深学习和了解;对于那些擅长把握股票市场大势、希望通过股指期货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者,则可以根据自身交易特点,进行期货投机交易,并考虑是进行长线操作还是中短线波段操作,是进行趋势交易还是短线交易,是基本面分析为主还是技术分析为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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