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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基础知识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这里就直接介绍股指期货的一些基础知识。因此,我国首个股指期货产品最终确定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合约标的。套期保值是股指期货的重要功能之一。

股指期货投资基础知识介绍

股指期货是期货的一个重要品种。在实验3中,我们已经了解了期货投资的一些基本特点,比如:交易对象是标准化期货合约;保证金交易和杠杆效应;双向交易提供“卖空”机制;不必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集中化等。我们这里就直接介绍股指期货的一些基础知识。

7.1.1 股指期货的含义

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如大豆、白糖、铜、铝、燃料油天然橡胶等期货品种;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如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品种。因此,股指期货属于金融期货的一种类型。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在交易时,买卖双方根据自己对未来市场走势的判断,选择不同交割月份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在计算机系统内撮合成交。因此,股指期货买卖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是投资者对股票价格指数走势的一种预期和判断。股指期货自1982年诞生,现已发展成为国际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品种之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的第一个股指期货品种是沪深300股指期货,其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发布,是反映沪深两市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分指数,其成分由300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组成,覆盖了A股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够较好地反映A股市场的整体走势。

7.1.2 股指期货的特点

股指期货属于期货范畴,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属性。除此之外,与商品期货相比,股指期货还有以下一些特点。

1.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物是股票价格指数

商品期货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物,比如铜期货、豆油期货和白糖期货,商品期货的标的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

与之不同,股指期货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合约标的,股票价格指数不是一种有形的具体商品,它代表的是一篮子股票的价格。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根据自己对股市走势的预期,报出不同的价格指数作为股指期货的价格来进行交易。

2.合约价值由合约乘数和股指期货指数点水平共同决定

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仅和当日时股指期货指数点的大小有关,还与合约乘数的大小有关。合约乘数是交易所制定的把指数点换算成金额的指标,即

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指数点×合约乘数

其中,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如果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当前的价位是3 000点,那么1手合约的价值就是3 000点乘以300等于900 000元。假如保证金比率为15%,交易一手合约需要的保证金就是900 000×15%=135 000元。

可见,乘数越大,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也越大,开仓时买卖1手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的保证金也越多。

3.股指期货采取现金交割

由于合约标的不同,股指期货和国内商品期货采取不同的交割方式。股指期货不能和铜期货、大豆期货等商品期货一样,采用实物交割,而是采取现金交割方式。因为到期交割时,用完全按照指数比例配比的一篮子股票进行交割的操作非常困难,且交易成本也很高,所以到期时进行的是现金的划转。现金交割是指当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7.1.3 股指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的第一个股指期货品种是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该合约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物,因此,看懂股指期货合约须以了解其标的物——沪深300指数为前提。

1.沪深300标的指数

沪深300股指期货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物。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与维护。

(1)为什么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一般而言,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股票指数应有一定的主导地位,可充当旗舰指数;二是指数成分股行业涵盖面广泛,其波动能够反映整体经济的变化;三是指数成分股的市场覆盖率应尽量高,防止市场操纵。和国内其他指数相比,沪深300指数综合考虑了上述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我国首个股指期货产品最终确定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合约标的。具体来说,沪深300指数具有以下三个优势:

①涵盖沪深证券市场大多数行业的股票,具有广泛代表性。

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涵盖了沪深证券市场大多数行业的股票,指数的代表性较高,同时有利于投资者的风险对冲。我国股市由沪深两个市场组成,编制覆盖两个市场的统一指数,使指数设计更具科学性和代表性,也方便拥有沪深两个市场股票的投资者进行交易。用成分股而不是所有的股票来编制股价指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持样本股固定不变,保证指数的稳定性及前后的可比性,有利于投资者追踪和复制样本,更好地进行套期保值和构造投资组合。

②市场覆盖率高,抗操纵性强。

沪深300指数的市场覆盖率高,样本股市值占沪深总市值比重在75%左右,流通市值占60%以上,达到国际主要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市值覆盖率水平,抗操纵性较强。单纯从抗操纵的角度来说,包含的股票越多,覆盖的市值越大,被操纵的可能性越小。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30日,沪深300指数的总市值覆盖率约为78.59%,流通市值覆盖率约为68.83%;前10大成分股累计权重约为26.29%,前20大成分股累计权重约为39.8%。高市场覆盖率与成分股权重分散的特点决定了该指数有比较好的抗操纵性。同时,股指期货交割时采用现货指数的价格来确定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这种现金交割机制使得指数期货和现货指数到期强制趋同,因此,指数期货和现货指数的联动和套利交易使得该指数不易被操纵。

③套期保值效果好。

套期保值是股指期货的重要功能之一。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涵盖能源、原材料、工业、金融等多个行业。行业分布相对均衡,抗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强,这种特点使该指数能够抵抗行业的周期性波动。以此为标的的指数期货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统计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套保效果和套保成本的综合评价明显优于其他指数,能够满足机构投资者的保值需求。

(2)沪深300指数的编制方法。

沪深300指数简称“沪深300”,上海行情使用代码为000300,深圳行情使用代码为399300。指数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基准点位为1 000点。

沪深300指数根据规模、流动性等指标,从沪深两市选取300只A股股票作为成分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2006年12月8日更新的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案中,对指数的编制方法作了详细说明。具体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是样本股的选取;第二是指数的计算;第三是指数的修正;第四是成分股调整;第五是指数计算说明。

①样本股的选取。

a.确定样本空间

沪深300指数样本空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股票自上市以来的日均A股总市值在全部沪深A股中排在前30位;

·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的股票;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剔除其他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不能进入指数的股票。

b.选样标准。

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c.选样方法。

对进入样本空间的股票在最近1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靠后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300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②指数的计算方法。

a.计算方法。

沪深300指数以调整股本为权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算。其中,调整股本根据分级靠档方法获得。分级靠档方法如表7-1所示。

表7-1 分级靠档方法

举例:若某股票自由流通比例为7%,低于10%,则采用自由流通股本为权数;某股票自由流通比例为35%,落在区间(30,40)内,对应的加权比例为40%,则将总股本的40%作为权数。

其中,自由流通比例是指公司总股本中剔除以下基本不流通的股份后的股本比例:一是公司创建者、家族以及高级管理者长期持有的股份;二是国有股;三是战略投资者持股;四是冻结股份;五是受限的员工持股;六是交叉持股等。

b.计算公式: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成分股的调整市值/基数×1 000

总调整市值=∑(市价×样本股调整股本数)

③指数的修正。

沪深300指数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即当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名单发生变化、成分股的股本结构出现调整或成分股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修正后的新除数又称为新基期),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修正公式为:

修正前的调整市值/原除数=修正后的调整市值/新除数

其中,修正后的调整市值=修正前的调整市值+新增(减)调整市值。由此公式得出新除数(即修正后新除数),并据此计算指数。需要修正的情况包括以下7项:

·除息:凡有样本股除息(分红派息),指数不予修正,任其自然回落。

·除权:凡有样本股送股或配股,在样本股的除权基准日前修正指数。修正后调整市值=除权报价×除权后的股本数+修正前调整市值(不含除权股票)。

·停牌:当某一样本股停牌,取其最后成交价计算指数,直至复牌

·摘牌:凡有样本股摘牌(终止交易),在其摘牌日前进行指数修正。

·股本变动:凡有样本股发生股本变动(如增发新股、配股上市、内部职工股上市引起的股本变化等),在样本股的股本变动日前修正指数。

·成分股名单发生变动时,在变动日前修正指数。

·停市:部分样本股停市时,指数照常计算;全部样本股停市时,指数停止计算。

④成分股调整。

沪深300成分股在确定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有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两种情况。

a.定期调整。

·在保证成分股稳定性和动态跟踪的原则下,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一般为1月初和7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

·每次调整的比例不超过10%,样本调整设置缓冲区,排名在240名内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36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最近一次财务报告亏损的股票原则上不进入新选样本,除非该股票影响指数的代表性。

·定期调整时设置备选股票,以用于样本股的临时调整。当指数因为样本退市、合并等原因出现样本空缺或需要临时更换样本时,依次选择备选名单中排名最靠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备选名单中股票数量一般为指数样本数量的5%,当备选名单中股票数量使用过半时,将补充新的名单。沪深300指数设置含15只股票的备选名单。

b.临时调整。

除了定期调整外,一定情况下也会对沪深300指数进行临时调整。

·对符合样本空间条件且总市值(不含境外上市股份)排名在沪深市场前10位的新发行股票,启用快速进入指数的规则,即在其上市第10个交易日结束后进入指数,同时剔除原指数样本中最近1年日均总市值排名最末的股票。这种临时调整有助于保证新上市的大公司股票尽快成为指数成分股,使指数能具有更好的市场代表性。

·当新发行股票符合快速进入指数的条件,但上市时间距下一次样本股定期调整生效日不足20个交易日时,不启用快速进入指数的规则,与定期调整一并实施。

·对于增发、重组和合并等行为导致股票总市值增加,符合上述快速进入条件的,处理方式和新发行股票一致。

·两家或多家成分股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成分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备选名单中排名较高的股票填补。原成分股保留在指数中至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进入指数止。(www.xing528.com)

·一家成分股公司合并另一家非成分股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成分股资格。原成分股保留在指数中至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进入指数止。

·一家非成分股公司收购或接管另一家成分股公司,如果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备选名单上排名最高的公司股票,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原成分股保留在指数中至新公司股票进入指数止;否则,自该成分股退市日起,由备选名单上排名最高的公司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一家成分股公司分拆为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拆后形成的公司能否作为指数样本视这些公司的排名而定。

·如果成分股公司申请破产,尽快将其从指数中删除,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备选名单中排名最高的股票填补。

·当样本股公司退市或暂停上市时,自退市或暂停上市之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由备选样本中排名最高的股票替代。

⑤指数计算说明。

指数计算说明因内容繁杂,本书删略,详情可查阅中证指数公司/沪深300基本信息/沪深300编制方案。

(3)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构成。

以2010年1月数据为例,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构成是按照一定的原则: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股票,其中沪市208只,深市92只。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它覆盖了银行、钢铁、石油电力煤炭水泥、家电、机械纺织、食品、酿酒化纤有色金属交通运输电子器件商业百货、生物制药、酒店旅游、房地产等数十个主要行业的龙头企业。

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可以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查询。由于每年1月、7月公布最新的成分股,因此投资者应了解如何查询。表7-2列举了2010年1月公布的沪深300指数最新样本股前20样本股。

表7-2 沪深300指数前20样本股

续表

2.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解读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基本条款如表7-2所示,投资者有必要读懂其中的重要条款,以在交易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表7-3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基本条款

注:①季月指3月、6月、9月、12月。

(1)交易代码。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F”,即“Index Futures”(即股指期货)的缩写。IF加上相应的交割年月(四位数字)就成为具体的合约代码。例如:2010年3月到期交割的合约代码就为“IF1003”。

(2)合约乘数。

①合约乘数的含义。

股票指数是以点来计量的,将点和货币金额对应起来需要借助“合约乘数”进行转化。合约乘数是指一个指数点所代表的货币金额。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乘数是每点300元,这意味着,假设某天某时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为3 540点。则一张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就等于“3 540×300元”,即106.2万元。

境外股指期货的合约乘数存在较大差异(参见表7-4)。为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同一标的指数往往有合约乘数不同的两种或多种股指期货合约上市。如在我国香港期货市场,该交易所在1986年推出的恒生指数,合约乘数为50港元。之后在2000年,又推出了合约乘数仅为10港元的迷你型恒指期货,并获得了成功。

表7-4 股指期货的合约乘数

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价格乘以乘数,因此一张合约的价值受到股指期货价格和合约乘数的影响而变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合约乘数越大,意味着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越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标的指数的上升,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亦在增加。如恒指期货推出时,恒生指数低于2 000点(合约乘数为50港元),因而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10万港元。2009年恒生指数超过20 000点,恒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已超过100万港元。

近年来,境外期货市场为了吸引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纷纷推出迷你型股指期货合约,降低单个期货合约的价值,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门槛,因此迷你型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水平较高,交易更为活跃。

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乘数的制定原则。

截至2009年底,国际市场上合约价值比较大的指数期货合约有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的S&P500指数期货合约,合人民币191万元;合约价值较小的是小型台指期货,合人民币8万多元。与国际主要股指期货合约相比,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按3 000点计算,合约价值为90万元,在国际市场上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乘数是比较合理的。这样的合约设计体现了管理层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的宗旨。

合约乘数的大小,关系着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影响合约价值的大小,所以对市场的活跃程度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小合约交易活跃、流动性好,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大合约则更适合机构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

对我国来说,由于沪深300股指期货是我国推出的第一个股指期货品种,并且股指期货对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影响深远,因此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都从交易的稳健性和安全性角度考虑,将合约乘数设置在较高位置。这样有助于逐步培育理性投资者群体,符合我国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宗旨。

(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是股指期货合约最小波动的点数,也就是说,在交易报价时,价格应该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参见表7-5)。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规定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也就是说报价必须是0.2点的整数倍。假设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当前成交价格为3 500点,则交易者在买卖报价时只能是以类似于3 500.0、3 500.2、3 500.4、3 499.8或者3 499.6等点位进行报价,而3 500.1、3 500.5或者3 499.7等类似的报价都是无效的。最小变动价位乘以合约乘数,就是该合约的最小变动值。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最小变动值为“300元×0.2”,即60元。

表7-5 股指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

值得注意的是,沪深300股指期货将最小变动价位设为0.2。这是由于0.2的最小变动价位基本和国际通常的最小价位设置水平相当。全球股指期货市场的最小变动单位主要有0.05点、0.1点、0.2点、0.5点、1点和10点等多种。如韩国KOSPI200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05点,恒指期货及道琼斯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则是1点。

对于最小变动价位的设置,从国际期货市场的情况来看,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通常要大于现货指数的最小变动价位。但如果最小变动价位过大,期货价格不仅难以对各类市场信息作出准确反映,并精确刻画市场的未来价格走势,还会减少交易量,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如果最小变动价位过小,最小变动额太小,交易者会觉得很“琐碎”,报价会显得很麻烦,会增加交易成本,也不方便计算盈亏。

此外,最小变动价位的设置也和标的指数的点数有关。通常来说,如果标的指数的点数较大,对应股指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也较大。从最小变动价位与标的指数的比值来看,沪深300股指期货与恒指期货较为相近。例如在2009年12月15日,沪深300指数的收盘价为3 583.34,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与指数点数比值为0.000 056;恒生指数的收盘价为21 834.70点,恒指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与恒指点数的比值为0.000 046,两个比值相差不大。

(4)合约月份。

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进行交割所在的月份。不同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合约月份的设置不尽相同。在境外期货市场上,股指期货合约月份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季月模式(季月是指3月,6月,9月和12月)。欧美市场采用的就是这种设置方式,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S&P500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以3月、6月、9月、12月为循环月份,如果当前时间是2008年2月,S&P500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2008年3月、6月、9月、12月和2009年3月、6月、9月、12月。另外一种是以近期月份为主,再加上远期季月。如香港的恒生指数期货和台湾的台指期货的合约月份就是2个近月和2个季月。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则为当月、下月及随后2个季月,共4个月份合约。如果当前时间是2010年1月4日,那么期货市场上同时有以下4个合约在交易:IF1001、IF1002、IF1003、IF1006。在这4个合约中,IF1001、IF1002是当月和下月合约;IF1003、IF1006是随后2个季月合约。其中,“1001”前面的两位数字“10”表示2010年,后面的两位数字“01”表示1月。“1001”表示2010年1月到期交割的合约。1月份合约到期交割后,1002就成为最近月份合约,1003合约从季月合约变为下月合约,此时需要再挂牌一个季月合约,即1009合约。以此类推,旧合约下市,新合约挂牌。在每一个时点上,都存在4个交割月份的合约。

之所以设4个合约,原因在于,国际上,近月合约往往是投资者交易需求最大的合约,也是功能发挥最充分的合约。同时,稍远一点的季月合约比较适合中长期投资者,也能够满足机构投资者为股票持仓进行长期保值的需要,减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因期货合约期限太短而频繁展期的不便。这种兼顾远近的设计方式能够较好地满足市场各类投资者的参与需求。

(5)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15-11:30和13:00-15:15,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和13:00-15:00。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对比起来,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比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要长,开市早开15分钟,闭市晚收15分钟。这种“早开盘、晚收盘”的方式同样是借鉴了国际经验。这种交易时间的确定具有下述优点:第一,早开盘,可以使期货市场能够对上一交易日到当天开盘前的市场信息提前作出反应,有效率地扮演价格发现的角色;第二,晚收盘,可以减缓现货市场收市时的波幅。在股票市场收盘后,投资者可利用沪深300股指期货进行对冲或者套期保值策略的调整,还可以方便一些以现货市场收盘价为指标的套期保值交易的进行。

另外,沪深300股指期货的集合竞价时间也与股票市场的集合竞价时间有所不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集合竞价在交易日的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6)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涨跌停板幅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条款的规定在于防止价格波动幅度过大而带来的风险。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货市场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指数历史波动幅度而确定的。由于股票现货市场每日的涨跌幅度最大为10%,为了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假定某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10%,就是说每一交易日价格的最大波动范围是“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10%)”。如果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3 500点,则该交易日的价格波动范围就是3 150~3 850点。

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市场也有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但两个市场的计算依据有差异。沪深300股指期货涨跌停板的计算依据是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股票市场没有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因而也没有结算价的说法,涨跌停板的计算依据是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上述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适用于正常交易时期,但有两个特殊时期除外:一是季月合约上市首日,二是最后交易日。第一,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第二,在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扩大到±20%,这一方面有利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于一致,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期货价格的过度波动。

(7)合约交易保证金。

合约交易保证金是指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缴纳的用来保证履约的资金,一般占交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这一水平是正常情况下交易所针对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比如出现连续的单边市时,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时,交易所都有可能会提高保证金比例,因此投资者有必要时常关注交易所的保证金比例调整通知。

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的基础上,会对投资者加收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对投资者而言,不能把12%当成股指期货实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了控制风险,投资者向期货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往往是在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的基础上再上浮3%~5%,即达到15%~17%(沪深300股指期货为3 500点、交易保证金为15%,1手股指期货合约需要保证金3 500×300×15%元,即15.75万元)。如果行情波动较大,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水平的话,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也会相应提高。

从国际市场看,各国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水平差别较大,大部分集中在5%~10%之间,少数合约达到15%。保证金水平的高低与股票现货市场股价指数的波动性及股指期货价格的波动性相关,波动性越大,保证金水平应越高;同时,保证金水平的高低对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均产生影响。根据测算,我国股票价格指数波动率相对较高,出于提高履约能力、谨慎安全交易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保证金过低将会增加股指期货交易穿仓[1]的可能性,提高违约事件发生的概率,最终影响期货市场的正常结算和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当保证金水平过高时,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意愿可能降低,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将受到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股指期货的上述因素,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12%。并且,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比如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及时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8)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该日收市后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将按规定进行现金交割。最后交易日结束后,该合约就摘牌了。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或异常情况时顺延),最后交易日即交割日。例如,1001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1月的第三个星期五,即2010年1月15日,交割日也是这一天。

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设为同一天,主要考虑到沪深300股指期货采用电子化交易和保证金控制方式,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后进行现金结算非常迅捷,当天即可完成,所以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可以设为同一天。同时,考虑到股票市场在月末通常波动性较大,受投资者为避开长假的政策风险而提前卖出股票、基金在季末拉高股价以提高净值等因素影响,为了避免股票市场“月末效应”与股指期货“到期效应”的重叠而增加股票市场的波动性,最后结算日和交割日均设在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而非到期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合约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割日就是最后交易日。在最后交易日,由于股指期货到期时以现货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的交割结算价为基准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最后交易日的股指期货市场收盘时间与股票市场一致。也就是说,与一般交易日相比,要提前15分钟收市,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是9:15-11:30,13:00-15:00。

(9)交割方式。

期货合约有两种交割方式: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目前全球股指期货的交割方式均采用现金交割。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股指期货以指数为标的物,指数并非实物资产而是抽象概念,因此用现金交割简单快捷;另一方面,大多数股指期货投资者并不愿意交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他们的交易目的在于套期保值、套利或者投机。

(10)交割结算价。

交割结算价是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了结未平仓合约、划付持仓双方盈亏的基准价格,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最后的盈亏计算。交割结算价的设定应既能真实反映现货市场的价格水平,又能防止可能的市场操纵行为。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之所以选择以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作为交割结算价,而不是沪深300股指期货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这种方法,有利于有效地防范市场操纵的风险,并使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价格和沪深300指数的变动情况更为接近。

从全球主要股指期货的合约条款来看,对交割结算价的设置主要有三种方式(参见表7-6)。

表7-6 国际市场上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设定

①交割结算价直接采用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的收盘价;

②以特别开盘价作为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特别开盘价一般是由最后结算日指数各成分股的开盘价计算出来的;

③以最后交易日一段时间内标的指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割结算价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期货价格的抗操纵性。不少交易所采用最后交易日一定时间内指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结算价的时间越长,操纵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的难度就越大。但是,如果标的指数的当天波动较大,交割结算价可能与现货指数的最后收盘价相差较远。因而计算交割结算价的时间段过长,不利于投资者判断期货价格走势,进而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因此,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取最后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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