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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行权权证标的证券不得卖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当日行权权证标的证券不得卖出

6.4.1 权证行权的主要规则

目前法律法规对权证的行权规则有如下主要规定:

(1)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交易所会员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2)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3)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4)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交易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5)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交易所。

6.4.2 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目前法律法规对现金结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为此目前法律法规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地避免了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目前法律法规允许现金结算的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6.4.3 权证行权的业务流程

权证行权的业务流程如下所示:

(1)权证行权起始日之前3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者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领“权证行权资金划款通知”或“权证行权所需标的证券划拨通知”。

(2)权证行权起始日之前2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或标的证券划拨至其在结算公司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或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在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到账后,结算公司向发行人出具有关权证行权资金余额或权证行权标的证券数量的证明文件。

(3)权证行权起始日之前1个交易日,权证发行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结算公司出具的有关权证行权资金余额或权证行权标的证券数量的证明文件,并向交易所提交“关于某某权证行权的申请”。

(4)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交收后,结算公司向权证发行人发送权证行权清算、交收数据。如果权证发行人发现权证行权所需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应当在交收日16:00前将所需权证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补足。

(5)T+1日交收后,如权证发行人由于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结算公司及时通知权证发行人和交易所,交易所将督促权证发行人就行权失败事项在T+2日予以披露,权证发行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7)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满、完成行权结算后向结算公司申请注销到期未行权的放弃权证,办理权证的退出登记手续,并申请返还权证行权剩余资金或标的证券。

6.4.4 权证行权的操作要点

(1)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行权的操作要点有以下6个:

①申报指令投资者依据券商技术系统的提示,发出认购权证行权的指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鞍钢JTC1”为例):

证券代码:030001(证券简称:鞍钢JTCI)

业务类别:行权

委托数量:申报的权证行权数量

委托价格:3.386元(行权价格)

投资者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行权指令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行权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②在发出行权指令前,认购权证投资者应当确认其申报行权的认购权证份数不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认购权证份数;否则,该行权指令作废,投资者须另行申报行权。

③在满足上一条件的情况下,若投资者账户中可动用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认购权证行权所需的资金时,则该行权指令作废。

④接到投资者发出的认购权证的行权指令之后,券商扣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可用数量,扣减权证数量等于有效行权委托数量;此外,券商还须扣减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可用余额。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还须考虑行权费用与税率的影响。

⑤行权成功后,投资者将于T+1日交收后收到行权所得的标的证券。

⑥行权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将予以注销。

举例:某投资者持有鞍钢JTC1(证券代码:030001)100份,该权证结算方式为证券给付,行权比例为1∶1,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386元。该投资人在行权日作出了对100份权证的行权指令,则其过程如表6-6所示。

表6-6 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行权的处理

(2)证券给付型认沽权证行权的操作要点有以下5个:

①投资者申报指令的操作同于上述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第①条和第②条。

②若投资者行权申报的认沽权证份数不超过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认沽权证份数,但认沽权证行权所需的标的证券大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标的证券,则只有与该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可动用的标的证券对应的认沽权证可以行权。

③接到投资者发出的认沽权证的行权指令之后,券商扣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可用数量,扣减量等于有效行权委托数量;此外,券商还须扣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可用数量,扣减数量等于认沽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乘以行权比例。

④投资者所持有的标的证券,当日申报行权,且委托卖出并成交,结算系统处理的顺序为:交易→行权,即先按卖出进行结算,剩余股份作行权处理。

⑤行权成功,T+1日行权资金自动记入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计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权证和对应的标的证券;T+2日相应行权资金将自动记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资金账户的资金增加数量=认沽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

举例:某投资者持有万科HRPl(证券代码:038002)100份,该权证结算方式为证券给付,行权比例为1∶1,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638元。该投资者在行权日作出了对100份权证的行权指令,其处理过程如表6-7所示。

表6-7 证券给付型认沽权证的处理

(3)现金结算型权证行权的操作要点有以下5个:

①投资者申报指令的操作同于上述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第①条和第②条。

②现金结算型权证的发行人,在结算时支付的是行权价与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故此,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权证在行权时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不能行权。

③现金结算权证在行权时为价内权证的,权证持有人可以自行主动行权,获得行权价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等于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值。

④行权期结束后,权证持有人如未对持有的权证行权,发行人将在权证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⑤对于现金结算的权证,投资者账户在行权后的变化如表6-8所示。

表6-8 现金结算型权证行权的处理

(4)权证行权申报指令的撤销。

权证行权指令在当日可以撤销。券商接到投资者行权撤销委托指令时,要依据权证类别、权证的结算方式,对投资者账户下权证相应数量、相应标的证券或相应资金作相应操作(如表6-9所示)。(www.xing528.com)

表6-9 权证行权申报指令撤销的处理

另外,对于不在行权期的行权申报,交易所交易主机将这类行权申报作自动撤单处理,自动撤单成交回报中的撤单原因说明为“禁止行权”。

6.4.5 权证行权的信息披露

权证行权需要披露以下信息:

(1)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以下简称“股改权证”)自权证行权起始日之前60日至前30日,权证发行人应当每两周刊登一次《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见例6-1)。自权证行权起始日之前30日内,权证发行人应当每周刊登一次《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

(2)权证发行人应当自权证存续期满前7个工作日、前3个工作日各刊登一次《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见例6-2)。

(3)权证发行人应当自行权起始日刊登《权证开始行权公告》,其中,股改权证的权证发行人应当自行权起始日次一交易日至行权终止日,每日刊登《权证行权公告》。

(4)权证发行人应当自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刊登《权证终止交易公告》。

(5)权证发行人应当自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见例6-3),自权证终止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行权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见例6-4)。

(6)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在权证行权前,通过在营业场所张贴宣传资料、电话委托交易提示、网上交易提示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权证行权业务流程,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按期办理行权事务

【例6-1】

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试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一、基本风险提示

1.提示权证存续期间、剩余存续期、最后交易日;

2.提示权证的内在价值、理论价值、溢价率等风险指标;

3.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权证,还须特别强调未行权的权证将予以注销。

××××××权证发行人

××××年××月××日

【例6-2】

××××××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试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一、基本提示内容

1.提示权证行权起始及结束日、最后交易日、终止上市日;

2.提示投资者如何进行权证行权操作;

3.公告权证信息披露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提供行权期间的咨询服务。

二、特殊提示内容

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权证,还须特别强调未行权的权证将予以注销。

××××××权证发行人

××××年××月××日

【例6-3】

××××××权证行权结果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公告(试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一、权证的行权结果

1.介绍权证行权的期限、投资者累计行权等行权结果;

2.现金结算的权证,应说明未行权的权证将被自动行权(或已被自动行权);

3.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权证,应明确未行权的权证已被注销。

二、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1.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权证,应对比披露行权前后公司股本、公司前10大流通股股东变化情况;

2.现金结算的权证不涉及股份变动,无须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权证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如涉及)

××××年××月××日

【例6-4】

××××××权证终止上市公告(试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一、权证终止上市的相关说明

1.简要介绍权证行权期限及行权结果;

2.根据相关规定,公告该权证终止上市。

二、权证终止上市后的咨询服务公告权证信息披露联络人及咨询电话,提供终止上市后的咨询服务。

××××××权证发行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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