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图书馆的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享有图书馆赋予的一切权利。简而言之,就是无偿利用图书馆文献信息来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利享用图书馆的软件设备和硬件设备以及图书馆的技术指导。例如前苏联《图书馆事业条倒》第二十三条,就明文规定了读者应享有如下权利:“借阅图书馆的图书、其他出版物和其他资料”,“利用图书馆的书目情报咨询服务和其他各项服务项目”,“选举和被选举图书馆社会委员会的代表”。读者权利可概括为五大方面:平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简称“平等获取权”),免费享受图书馆基本服务的权利(简称“免费享受权”),自主选择知识和信息而不受干涉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对图书馆服务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简称“参与管理权”)和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简称“个人信息权”)。
(一)平等获取权
平等获取权,这是读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公民不受其性别、年龄、民族、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职业类型和性质以及居住地的限制都有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在任何国家和地方的图书馆立法都坚持了这样的理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图联也为这种公平利用图书馆的精神一直在努力。
1.平等获取权的原则
在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实践中,要保障读者的平等获取权,必须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给所有读者以平等机会”的原则和“特别重视保障弱势群体读者的平等权利”的原则。
(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实际上包括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含义。两者都是平等对待的表现。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关键是要坚决避免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的情形发生。以这个基础为导向,就应该做到不同读者对同一读物的借阅需求,无视读者身份的区别,而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其中除了某些读物属于文物或珍贵资料,进而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同样为老年读者、少儿读者、残障读者、研究型读者等的同一类型读者,不应因身份的分别而受到不同等的对待。在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面前,每个读者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任何规章制度对任何读者都不应给与特权,无论其身份如何都要平等对待,没人可以有权违规而不受限制。同样为外借服务、阅览服务、参考服务、讲座报告、读者活动等的图书馆服务活动,不管读者的身份和其参与活动时的表现有怎样的区别,图书馆都应给予读者平等的享用和参与的权利。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关键是要坚决避免不同情况同等对待的情形发生。因此,必须做到对不同特点和需求的读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对少年儿童的读者服务,必须同对成年人或老年人的读者服务的方式区分开来。具体表现为,可以对少年儿童读者提供专门的阅览座椅,限定其阅读的读物符合少儿心理健康发展等。对知识储备相对较少的读者的服务,比如农民工,也要与给予其他读者的服务有恰当的区别。可以对其在选择读物时提供一些建议,也可对其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
对有特殊需要的读者采取个性化的服务方式,例如,对需要得到课外学习活动的青少年读者提供辅导教师的服务,又如,对距离图书馆较远或者行动能力受限的读者提供电话服务,为其送书上门,还书自取。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也符合“多数人保护和尊重少数人权利”的现代民主政治原则。
(2)给所有读者以平等机会
公共图书馆为了保障读者的平等获取权,不仅要保障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平等权利,还要保障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平等机会。因此,“给所有读者以平等机会”是公共图书馆保障读者平等获取权的基本原则。“给所有读者以平等机会”原则,是公共文化服务普遍均等原则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中的体现。怎样保证机会平等呢?事实上,无论身份平等或是机会平等,实质都是权利平等。因此,机会不均等的问题也就是权利不平等的问题。众所周知,能使得权利平等得到根本保障的途径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
(3)特别重视保障弱势群体读者的平等权利
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中,能否有效保证读者身份平等权和机会平等权的实施,其重要一点是,能否有效保障弱势群体读者的平等权利。公共图书馆保障平等获取权的关键,就是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读者的平等权利。如若不能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读者的平等权利,即无法称之为保障了读者的平等获取权。事实上,特别重视保障弱势群体读者的平等权利的原则,是给所有读者以平等机会的原则的延伸。原因在于,保障给所有读者以平等机会的实施的关键,在于给弱势群体读者以平等机会。
现在图书馆服务比较完善的国家,对保障弱势群体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平等权利理念和政策措施,普遍采用了“延伸服务”这一手段。延伸服务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地域上的延伸服务,具体指把图书馆的服务延伸至偏远人群当中,也就是说把图书馆服务深入至城市和农村的社区。因此,地域上的延伸服务换言之就是“社区服务”。二是人群分类上的延伸服务,具体指为残疾人、老年人、贫困人、少数族裔人、弱势公立机构中的人等特殊人群提供有所区别的特殊服务。因此,人群分类上的延伸服务也就是“特殊服务”。
2.平等获取权的内容
平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也可以叫做“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平等获取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身份平等权和机会平等权。
(1)身份平等权
图书馆的每一位读者都有平等享受图书馆所提供的文献信息资源和各种服务的权利。具体是指每个人无论出身背景(出生地、性别、年龄、种族等)、思想意思(思想传统、信仰、秉性、习惯等)和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地享有利用公共图书馆获取所需知识和信息的权利。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对身份平等权的表述是:“公共图书馆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服务。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2002年,国际图联(IFLA)公布的《格拉斯哥宣言》对身份平等权的表述是:“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要一视同仁地为用户提供资料、设施和服务,不允许出现因种族、国家或地区、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宗教或政治信仰等任何因素而引发的歧视”。1995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公布的《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12条宣言》对身份平等权的表述是:“图书馆是改变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基地……图书馆应不论贫富等级,向社区所有的人平等地提供资料”。
在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中,读者的身份平等即等同于“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公共图书馆内的所有读者的身份,没有高低贵贱的分别。身份平等的反面即身份特权。由此可知,“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等同于任何读者都没有身份上的特权。
(2)机会平等权
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对每一个具体的人来说,机会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何为机会平等呢?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应该平等享有获取基本权利和自我发展潜能的机会。实现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平等的就要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就要予以不平等的对待。
这一基本原则可以进一步具体表述为:社会提供的机会应该完全平等,而非社会提供的机会则不应平等。社会提供的机会应该完全平等,意味着:人人应该完全平等享有社会所提供的发展自己潜能的各种机会,因为“正义或公平确实要求,人们生活中由政府决定的那些状况,应该平等地提供给所有的人享有”。而由家庭、禀赋、运气等非社会提供的机会,可以理解为幸运者的个人权利,无论怎样不平等,社会和他人都无权干涉。正如哈耶(F.A.Hayek)说,“欲使所有的人都始于同样的机会,这既不可能也不可欲”。但是,相较于机会较少者,幸运者必定较多的占用了他们共同创造的社会资源,因此,幸运者就有责任给机会较少者一定的补偿(如多交税方式)。对此,罗尔斯说:“社会必须更加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才能平等的对待所有人,从而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
毋庸置疑,人们利用公共图书馆来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机会,属于“社会提供的机会”,是“由政府决定的”事情,因而“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也就是说,获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机会,“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这就是公共图书馆服务所秉承的“机会平等”的基本要义。如果在一个公共图书馆服务系统中,只有一部分人能够得到服务(即一部分人垄断了机会),而另一部分人得不到实际的服务(即这一部分人被剥夺了机会),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机会不平等情况。
(二)免费享受权
免费享受权是指读者免费享受图书馆基本服务的权利。人们对图书馆读物和基础文化设施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图书馆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基本服务必须免费,这是公共图书馆业界一贯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规则。
1.免费享受权的法理依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1949,1972,1994)申明:“公共图书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为终身教育的大众教育中体现的民主信念的实际典范……作为一种民享民有的民主化机构,公共图书馆必须依法设立和运作,必须全部或大部分由公费支持,对其所在民众,应不分职业、信仰、阶层或种族,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免费服务。该宣言经历了多次修改,但都没有更改图书馆免费服务的根本原则。英国公布的《图书馆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图书馆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免费开放”。
正是由上述法理依据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及肯定,所以各国的图书馆法都对读者的免费享受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保障免费享受权的条件
公共图书馆保障读者的免费享受权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投入的足额保证;二是明确基本服务的范围。
(1)政府投入的足额保证
很多发达国家的公共图书馆都是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比如英国、法国、日本。还有的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是由政府投入和社会投资共同组成,例如美国。读者免费利用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权利,就像“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样。所谓公民对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的免费享受权,其实不是“免费”,而是以纳税为代价的;所谓“免费享受”,指的是“非重复纳税”,而想获得所纳税额之外的服务,则须付费购买(收费服务)。因此,公民获得免费的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必须以政府保证足额的公共资金(税金)投入为前提条件。
(2)明确基本服务的范围
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免费范围,只能是基本服务。那么,基本服务的范围如何确定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公共图书馆界有一个大体一致的认识:①首先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履行这一基本职能的服务即为“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一般由相应的图书馆法规、行政规章加以明确规定。②基本服务之外的服务即为“非基本服务”,非基本服务所需经费政府没有必须保障的绝对义务,故读者若想获得政府未给予经费保障的非基本服务,应该付费。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付费必须以读者自愿为前提。③由公共图书馆的公益部门性质所决定,提供非基本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是成本费,不能有利润,而且还要遵守“非分配约束”原则,即不能把所收费用用于职工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福利。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选择获取何种内容、何种形式的知识和信息,应该由读者自己来决定,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约束,这种干预包括法律的、道德的和意识形态的限制。
1.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读者以阅读的需要为目的,对阅读的内容和方式不应该受到来自他人或组织(包括图书馆员、图书馆、政府)的支配和安排,甚至人为地设置障碍的干涉或限制,而应该由读者自己来决定,即自主选择知识和信息而不受干预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每个读者都按自己的需求和兴趣自由接触图书馆的馆藏文献、选择文献信息的权利,但是国家规定限制使用的文献除外。此内容体现了读者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也是读者权益法律主体民主参与借阅活动的具体行为。(www.xing528.com)
(2)每个读者有权自主利用图书馆设施进行文献开发,也有权要求图书馆利用如计算机的现代化设备,积极提供多途径的检索方式,多载体的文献形式和经过深加工的信息产品等。图书馆应做到满足读者利用计算机、多媒体、音像等现代化技术设备的需求。
(3)每个读者也有自主选择服务方式或服务人员的权利。具体包括:参考咨询、电话预约、邮寄外借、复印翻拍、专业培训、使用场地、参加活动等。
2.人权的体现
众所周知,人们在民主社会里应该同时享有自由表达意见或思想观点的权利(表达自由)和获取、利用、传播信息的自由权利(信息自由)。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即没有表达自由,获取、传播、利用信息便成为无源之水,而无获取、传播、利用信息的信息自由主体,表达自由便成为无的之矢。从这个层面上说,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两方面构成了知识自由,作者、记者、出版商等知识生产者更专注于维护表达自由的权利,图书馆则依靠自身传播知识的使命而更注重维护人们的获取、传播、利用知识或信息的信息自由的权利,两者有所区别。随着时代及信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地区或国家法律确认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为人的基本权利,所以由两者构成的知识自由也应被认作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权)。
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构成知识自由,而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已被世人普遍认定为是一项人权,因此,图书馆维护读者的知识自由权利,是一种维护人权的行为。这体现出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的合理性。
(四)参与管理权
读者参与图书馆的管理,是图书馆民主管理的基本表现。所以,读者的参与管理权也可以叫民主管理权、民主参与权。
图书馆是读者权益保护的客体,图书馆的具体服务过程需要受到有效地监督。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好坏程度,直接关系到保护读者权益的实施。由于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相对于图书馆馆员可以更多地发现图书馆工作的不足之处。因此,保障了读者参与图书馆的管理,即对图书馆工作批评、建议、监督、检举的权利,就会使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为图书馆工作建立了良好的民主建设的基础。由于读者有权参与管理图书馆,也有必要监督图书馆的具体工作。如果馆员在服务过程中产生了不符合图书馆道德规范的行为,读者应该且可以通过恰当的渠道,提出批评、建议。图书馆及其主管部门应予以认真对待,及时反馈给读者解决方案。如果产生了严重侵犯读者权益的行为,那么读者便应该积极通过法律程序,向相关法律部门提出检举、诉讼。这些都是读者维护切身利益的方式和手段。从另一个角度讲,读者应该承担的义务是与读者享受的权利紧密相关的。由此可见,读者要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文明的读者,不做损害图书馆的事情。只有读者行使好自己的权利,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更好地保障了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服务功能,提高了读者享受服务的质量水平,促进了图书馆事业的生命力与活力。
1.读者参与管理权的内容
读者参与管理权主要包括三方面:参与表决权、批评和建议权、申诉和控告权。
(1)参与表决权
在任何图书馆重大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读者有权参与其表决。读者参与重大政策的表决过程,是读者作为图书馆的“主权者”而行使主权的根本表现。所谓“重大政策",主要指与多数读者的利益紧密相关的政策,诸如图书馆发展规划的制定,较大数额经费支出项目的确定,重要岗位人选的聘任,收费项目的确定,大型活动的开展,某种服务项目的设立与取消,新馆舍或服务场地的选址,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都应列入“重大政策”范畴。
(2)批评和建议权
读者作为“人民”的一部分,是公共图书馆的主权者,因此,当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言行时,读者有对其进行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批评和建议的行为,其实也是参与管理的表现形式,因此,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虚,I)倾听读者的批评和建议的义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畅通的读者监督机制和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并回应读者建议和意见。
(3)申诉和控告权
读者作为公民,当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公共部门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见,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属于行政或法律救济权利。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宪政制度下公民应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读者行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是行使公民权利的基本表现。
2.图书馆保障读者参与管理权的措施
读者参与管理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程序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实施。为此,图书馆应当建立畅通的读者监督机制和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并回应读者建议和意见。对于我国的公共图书馆管理活动,保障读者参与,首先应该保障制度性参与,为此应该建立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听证制度、救济制度和回应机制。
(1)理事会决策制度
参与图书馆事务的决策活动,是读者参与权的最重要内涵。而理事会决策制度,是读者参与图书馆决策的最适宜制度安排。理事会决策制度是现代公共图书馆内部治理结构的最根本特征。公共图书馆内部治理结构指在一个特定的图书馆或图书馆系统中管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分享机制,一般情况下,这种权力分享机制表现为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相分离又相协调的内部管理体制。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图书馆理事会处于决策层地位,即由理事会来行使决策权;执行层由馆长及其副职组成,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监督层由政府监督部门、社会监督部门和理事会内部监督部门构成,负责监督理事会决策行为和执行层的执行行为。
(2)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为了保证读者的知情权,“知情”是“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读者了解、参与、监督图书馆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公共图书馆应该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公开应公开的信息。公共图书馆管理中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即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图书馆发展规划,财务年报,机构设置情况及各机构负责人名单,规章制度,馆长工作报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情况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等。
(3)听证制度
有关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重大政策的制定、变更、修改、撤销等事项,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之前,应该经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读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听证制度是保证图书馆政策反映和满足民意的重要制度形式,是图书馆决策能够做到广泛参与、集思广益、民主决策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因而应该广泛而又经常性地应用于图书馆政策的制定、变更、修改、撤销等过程之中。
尤其是那些与读者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应通过听证会来听取读者的意见并作出审慎的决定。所谓“与读者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包括:开、闭馆时间的调整,某一服务项目的设立或取消,收费项目的设立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新建馆舍或服务场所的选址,馆内设施布局的大规模调整,常用性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换或取消等。
(4)救济制度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必要环节。对读者参与管理权的实现来说也是如此。所以,救济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读者参与权能否实现及其程度。权利救济分为行政救济和法律救济两种途径。公共图书馆是公益法人/事业法人,因此当图书馆做出违背法律、法规而侵害社会公益行为时,读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两种形式);当图书馆做出侵害读者个人权益的行为时,读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请求。当然,救济制度的健全,不完全取决于图书馆,而主要取决于国家或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对图书馆而言主要是承担应诉的责任和执行行政裁定或法院裁决的责任。
(5)回应机制
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的过程,是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互动过程,而互动需要有回应环境。图书馆对读者诉求的回应机制是否健全,将直接影响到读者参与的积极性以及读者参与管理权实现的质量。
(五)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随着科技高度发展,个人活动的私密性愈加难以保证,个人信息也愈加容易被他人获取和利用,个人的信息权利愈加易被侵犯。公共图书馆必须在法律上肩负起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读者个人信息,也不得利用读者个人信息从事与公共图书馆业务无关的活动,特别是商业活动。
1.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个人信息”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读者个人信息指的是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过程里产生的信息,既包含可识别读者身份的个人自然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兴趣、联系方式等,也包含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行为信息,如查询、阅读、外借时产生的记载记录。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个人信息,被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也就是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一般包括保密权、知情权、选择权、更正权和禁止权。
个人信息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键在于个人信息管理者或处理者是否负责任地按照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行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明确原则。二是公开透明原则。三是质量保证原则。四是安全保障原则。五是合理处置原则。六是知情同意原则。七是责任落实原则。
2.保护读者隐私权
在图书馆行业话语中,个人信息权一般对应于“读者隐私权”。图书馆保守读者秘密,是图书馆保障读者隐私权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图书馆保守读者秘密,实际上是尊重和维护人的隐私权的守法行为。
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读者隐私权是读者利用图书馆的过程里发生的隐私权。它是民法中隐私权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读者利用图书馆馆藏资源、基础设施和得到服务时,有权利对个人资料、图书馆活动资料等不愿意或者不应该被他人知晓或干涉的隐私性信息,受到保护而不受侵害。读者隐私权的特征是:(1)主体特殊性,读者隐私权的主体必须是利用图书馆的读者;(2)独立性,读者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的一部分;(3)多样性,公民利用图书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读者隐私权也就存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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