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社会历史事件和现象,我们都可以把它们放到社会层次结构关系当中考察,从中找到产生的原因,它们或者是社会层次相互关系的表现,或者是社会层次相互关系的结果。就新方法论的具体应用,我们已经在前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例如,考察了社会生产方式、社会意识形态、社会进化、社会和谐与所有制等。下面,我们再就几个比较重要的方面:社会权力、战争、社会契约和法以及社会管理等进行提要性概述。
(一)社会权力
从社会层次关系的角度理解社会权力,只有那些维护社会层次结构的权力具有正当性。社会权力从属社会层次结构关系,或直接地说,社会权力就是一种社会层次关系。
当社会层次关系被体现为社会权力层次关系之后,这种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一个层次对另一个层次行使权力,这种权力不仅可以是直接的,还可以是间接的;不仅可以在紧密相邻的两个层次之间发生,还可以跨层次发生。上层次不仅直接对下层次行使权力,同时还可以对下下层次行使权力。全部社会权力原本属于基层,即社会的最低层次的社会成员。因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基层社会成员必须出让一部分个人权力到上一个层次和上上层次,或者说,将一部分权力赋予了它们,比如,财产占有权、生存权、生育权、迁移权及言论权等;上一个层次也将一部分权力出让给再上一个层次,直至最高层次;而最高的层次也要再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最低的层次(基层社会成员)。每个层次都接受权力和行使权力,每一个层次也都要让渡权力。社会权力层次关系如同一条咬住自己尾巴的、形如环状的蛇,首尾相接。
社会系统中的每一个权力层次在给另一个权力层次让渡权力的同时,也获得了制约另一个权力层次的权力。每一个权力层次都可能成为否定另一个权力层次的存在。一个权力层次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另一个层次的权力意志,否则自身就可能失去存在。社会权力层次之间相互制约的权力,一方面来自于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来自于各自权力让渡和赋予,从一定意义上说,获得权力是让渡、赋予权力的回报。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个复杂系统。
以上描述的是一种理想化形式的社会权力层次关系,它与任何现实社会中的情形都有一定差距。抽象化的权力层次实际上不存在,在现实社会各个层次中掌握权力的是一些具体的人与集团,社会权力受到个人和群体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偏好驱使,还有心理、经验和意志自由等因素左右,权力层次结构关系往往被扭曲。但是,理想化的以社会层次结构为基础的社会权力层次结构,始终是一个吸引子。这样,我们从中得到了一个分析现实社会权力关系的参照系,通过这个参照系理解和把握各种相关的社会历史事件和现象。
(二)战争
大多数战争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层次结构关系而发生的。因此,从社会的层次结构关系入手,可以更直接地发现它们产生的原因。
从表面上看,战争都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事,对抗发生在同一个社会层次,例如,部落与部落、种族与种族和国家与国家等,为解决同一个社会层次不同部分之间的矛盾而发生。不过,这只是一种肤浅的表面现象。战争的实质是解决不合理的社会层次关系,战争的结果会改变某种社会层次结构关系、破坏一种社会层次关系、建立另一种新的社会层次关系。即使是局部社会层次关系的调整也往往通过战争解决。从一种现实的社会层次关系入手,我们可以预测可能发生的战争及其结果。
发生在某一个社会层次上的一个偶然性的对抗事件,可能引起整个人类社会层次结构失稳,导致社会各层次之间的对抗,引发世界性的战争。但是,所有战争的背后都有社会层次关系方面的必然原因:或者是社会财富占有层次关系上的,或者是社会权力层次关系上的,或者是社会契约层次关系上的,还有可能是意识形态层次关系上的。局部战争可能会因社会层次关系的原因被扩大,也可能会因为社会层次关系的原因被消除,例如,恐怖主义是一种跨越社会层次的战争行为,只能通过跨社会层次关系的方式解决。
社会时常出现这种情况,局部战争导致社会整体和平;社会整体和平抑制局部战争,社会层次关系是其中的操手。
(三)社会契约和法[9]
一系列社会契约和各种法的出现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层次结构关系。社会契约和法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层次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社会契约和法实际有两类:一类属于同一个社会层次内部的契约和法,规定同层次内部各成员(部分)之间的关系和各种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使得同一个层次处于有序状态;另一类,属于不同社会层次之间的契约和法,规定不同社会层次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成员(部分)之间的权力,使社会整体处于有序状态。同层次的契约和法受制于不同层次(跨层次)的契约和法,反之亦然。两类社会契约和法必须相互支撑。理想状态下的理性社会是一个契约和法治的社会。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不同层次和跨层次的相互关系,既是社会契约和法的建设者,同时又是它们的破坏者。社会契约和法,无论是同层次的,还是不同层次的,都必须服从一种现实的社会层次关系,或与后者互相匹配,否则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在现实中,我们看到许许多多相互矛盾、无法实行、没有效力的契约和法。这些契约和法不仅无用,还常常引发社会争端,成为战争的口实和导火线。
任何一个社会层次缔结的契约或建立的法都会遇到逾层变换的问题。在社会系统中,除自然律的作用之外,人类对生存价值的追求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不同社会层次有不同的需求,因此,跨层次各成员(部分)之间缔结的契约和建立的法比同层次的契约和法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而且,不难发现,凡涉及跨层次的契约和法,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这是由社会关系不可还原性决定的。
我们时常看到,社会局部或同一个层次各部分所缔结的契约或建立的法与上一个层次及社会整体所制定的契约和法不匹配,甚至冲突。我们通常很难从表面上理解这样的事实:同一个国家对于同类的事情,不同社会层次给出的契约和法不一致,导致契约和法无法兑现和实行。这是因为社会关系在社会层次拐点形成的时候,发生变化(突变、涌现)。社会契约和法混乱的现象要从那些隐蔽的社会层次关系中去寻找。
社会契约和法带有强烈的主观意志,规范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扭曲人类自然和原始的社会关系,它们是看得见的手。而社会还有许多看不见的手隐藏在不同社会层次和跨层次的关系之中,推动社会的“自组织”和“自发展”。
(四)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一个社会层次关系问题。社会因部分和整体的矛盾及固有层级结构,决定了不同层次在相互制约上的不对等关系,包括其内容、形式和手段。社会管理是人类自我调整社会系统层次结构关系的重要手段。社会管理的效用在于调整不合理的社会层次关系,包括调整不符合社会成员主体对生存价值追求的层次关系;建立合理的社会层次结构关系。不同的社会层次结构及其特定的层次关系决定社会的有序化程度、社会组织功能和社会成员普遍的生存质量与发展。因此,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系统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包括社会物质系统的管理和社会思想系统的管理。(www.xing528.com)
立足于新方法论,我们获得如下启示:
第一,社会管理观念更新。传统的观念把社会管理仅简单地理解为社会成员之间一种平面的关系: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即一部分人和另一部分人的关系。这种认识,忽视了社会管理实质上是人类社会系统中层次与层次的关系:一个层次与另一个(一些)层次发生的关系。另一种误解是,将社会管理的指向看成是单向、固定的:只是高层次对低层次管理。这种认识,忽视了社会层次之间的相互作用:作用和被作用即管理和被管理是双向的;管理层次和被管理层次的地位和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
新方法论启示我们要从传统的偏见和误解中解放出来。
第二,社会管理方法科学化。既然社会管理实质上是社会层次关系问题,那么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理顺管理系统的层次结构。一个系统只有具备了合理的层次结构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例如,系统的层次太多或太少及层次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太强或太弱都可能阻碍有效的管理。实现有效的管理还必须对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合理的规范。例如,层次相互间的权、责,甚至发生关系的方式方法等。
新方法论启示我们从社会层次关系出发,不断推进社会的科学管理。
第三,突破僵化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层次结构和层次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发生变化,因此社会管理不可能停留在一种固有的模式上。过往的社会管理模式因历史原因,建立在单一指向及强制的基础上,导致社会矛盾加深、激化,社会系统失控,进入无序混乱状态。随着社会生产力、人类文明和社会自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层次结构和层次关系逐渐回归自然合理的状态,社会管理模式也必然随之发生改变。
新方法论启示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解读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a community of individuals)组成的新社会的设想[10]。作者相信,在这样一个“把每个人都拥有充分和自由的发展作为根本原则的社会”(a society in which the full and free development of every individual forms the ruling principle)[11]里,必定存在一种新的与该社会的层次结构和层次关系相匹配的社会管理模式。
【注释】
[1]参见王志康:《复杂系统及其演化》,载颜泽贤等主编《复杂系统演化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77页。
[2]张旳著:《生物进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3]E.拉兹洛著,李吟波、张武军、王志康译:《决定命运的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58—159页。
[4]参阅张昀编著:《生物进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5]参阅张昀编著:《生物进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6]地球生态系统曾经历了五个进化幕,时间分别为:太古宙早期、太古宙至早元古代、中元古代、晚元古代及显生宙。参见张昀编著:《生物进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204页。
[7]记得大约在20年前曾听国内著名的科学学工作者赵红州先生说过,从西文到中文,“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一种误解或误译,正确的理解和译法是“可支撑的发展”。
[8]所有制——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通常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辞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76页)。本书所谓所有制指,包括自然资源、物质资料等所有社会财富的占有形式。
[9]社会契约和法有所不同。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将两者放在一起。
[10]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由“自由人联合体”组成的新社会的设想。参见,马克思著,郭大力、王亚男译:《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55页。
[11]Marx K.Translated from the third German edition by Moore S.and Aveling E.and edited by Engels F.Capital,Vol.I.Moscow:reproduced by Foreign Languages Publishing House.: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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