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意识
“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到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1]“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预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12]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基本原理的阐述。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而改变。社会思想、观念是社会存在的“表现和征兆”。
个体意识的产生必有社会存在的原因,任何社会存在的作用都不是孤立的。国家、地方的生产力水平和文化状况,个体的社会环境即经济状况、家庭背景等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着个体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个体意识的产生是社会存在系统多个层次作用的结果。
同时,个体意识的产生也受到不同意识层次的相互作用的制约和影响。例如,个体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就是由多个社会意识层次相互作用的因素造成的:如果家庭成员懂法,家庭成员关于法律知识的教育就会对个体的法律意识产生影响;如果社区法律意识观念较强,积极开展社区的法规、法令和法律理论的教育、宣传活动,同样会对个体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产生影响;如果国家严格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强大的约束力也会对个体法律意识产生影响。
一旦某个意识层次发生了变化,就会导致多个意识层次的变化,即一对多的关系。例如,国家意识层次发生变化,不仅导致地方意识层次的变化,连同社区或个人意识层次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例如,一些国家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短视,会相应地在涉及国家生活方面的理论、政策和活动中表现出来,并导致其他层次相应变化。一些国家政府鼓励使用有机杀虫剂,以预防大规模虫灾的蔓延。于是,地方政府鼓励让飞机在田地上洒药,并不断地增加药量,接着,承包者乱砍伐树林。在国家意识这个层次上缺乏环保意识,结果导致地方区域政府、农民个人或承包者等在生态问题上也缺乏远见。(www.xing528.com)
(二)群体意识
群体意识的产生,无疑是以个体意识为基础,是个体意识的聚集,但是群体意识不是个体意识相加的总和。从社会意识层次结构来看,国家意识有别于地方意识,地方意识有别于个体意识。相对于个体意识而言,其他层次意识均可被视为群体意识。每一个层次的群体意识都是整体属性的涌现。
只要我们所面对的社会意识涉及不同社会层次之间的共同变化,社会意识系统复杂性的涌现特征就会显现出来。新产生的社会意识,无论从社会意识系统低级的个体层次,还是高级的国家层次角度去考察,其结果都是表现为突变或涌现。经典或传统的社会科学家认为,社会层次与层次之间虽然有质的差异,但总可以在它们当中找到一种约化或还原的关系。所以,他们认为群体意识应该只不过是在众多个体存在影响所产生的个体意识之和,从而忽视了涌现在其中的作用。
群体意识具有涌现的特征,但并不是不能认识和不能把握的。社会是一个有层次结构的整体,在这个整体里产生的一切事物,都必然受到层次结构关系的约束。低层次的意识总是在高层次意识的整体中活动,受到高级层次意识的支配、选择、约束,其中一部分功能、属性和规律还会以扬弃的方式表现出来。高层次意识的产生、表现及行为方式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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