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动物防疫法》第三章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做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为依法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全球重大动物疫病频繁发生,我国一些地区也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严重威胁着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针对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把《动物防疫法》的有关制度具体化,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对重大动物疫情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根据《动物防疫法》,国务院于2005年11月16日颁布实施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并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明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www.xing528.com)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二)建立了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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