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兽药管理条例》是1987年制定的,十几年来,它对于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 的时候,为了履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国务院对《兽药管理条例》进行过一次修改,但当时的修改是十分有限的,只是针对个别的条文,没有太多的实质性变化。但是,随着畜牧业和兽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兽药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在执行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已严重制约着兽药业的健康发展和无公害畜产品安全的生产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完善,假、劣兽药时有出现,影响了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就休药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等做出规定,难以保障安全用药;三是兽药审批标准不统一,同一兽药品种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实践中容易形成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四是由于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近年来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超标现象严重,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畜产品、水产品的出口;五是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惩处违法行为。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许多具体问题依靠现行《兽药管理条例》很难解决问题,如“人药兽用”问题,它是客观现实条件下的产物,可以说,就是因为“注水兽药”泛滥成灾,而逼出了“人药医兽病”。据调查证实,大部分兽医和养殖农户场喜欢用人药代替兽药治疗畜病,“人药医兽病”已成为广大农村的普遍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还作为一门“实用技术”予以推广。这样的结果,最终会走上两个极端,一个极端就是作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由于其产品销路受阻,加之社会信誉度较低,行业小、乱、散、低(技术含量)现象得不到根本转变,变相杀价、偷工减料或其他为盈利手段;另一个极端就是作为人药生产经营企业,由于“人药兽用”市场广阔,就在这方面大做文章,一些生产和经营人用药品的厂商就专门向农村养殖户兜售过期和不合格的人药,更有甚者,一些被国家列为“工业三废”、明令禁止向市场流通的抗生素滤渣或不合格人药也被充做兽药,由此引发耐药性、药物残留、疗效不佳甚至副作用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现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难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因而修订和完善《兽药管理条例》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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