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过去认为不太重要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处罚办法:
1.对生产企业的处罚内容 生产企业不查验或者检验原料的;不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2.对经营者的处罚内容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3.对养殖者的处罚内容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农业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农业部的限制性规定的;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www.xing528.com)
在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条例规定,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条例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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