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11年10月31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分别以犯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李贵岐、高志昂等5 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姬玉中、聂艳琴夫妻二人被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 万元和1 万元。
(二)法律依据
1.疏于管理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贵岐、高志昂、张志鹏、赵建明、王阳分别作为获嘉县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亢村中心站工作人员和获嘉县农牧局动物检疫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的畜禽标识疏于管理,导致辖区内的养殖户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档案,使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得不到规范。
2.弄虚作假 2010年,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时,被告人李贵岐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指使、帮助养殖户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检查流于形式,李贵岐在日常监管中,不按照规定对本辖区的畜禽在生产、饲养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3.虚假证明 被告人高志昂、张志鹏对本辖区内出县境的生猪违反规定,不检查养殖档案,甚至在未对生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的情况下,即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其流入市场。被告人张建明、王阳在对畜禽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查时,抽取畜禽尿样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4.非法添加获利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姬玉中、聂艳琴夫妻二人明知饲喂添加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达到生猪体形好、价格高、好销售的目的,二人预谋后由被告姬玉中从张建国(已判刑)手中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释粉共计20 余千克,并将“瘦肉精”稀释粉添加到饲料中喂养生猪140 余头,分四次销售给收猪经纪人,贩卖到江苏、郑州等地,销售金额15 万余元。
(三)危害
被告人李贵岐、高志昂、张志鹏、赵建明、王阳的失职、渎职行为纵容、助长了本辖区内养殖户(场)非法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的势头,致使其辖区内的姬玉中等多家养殖户(场)非法使用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喂养生猪,销售到江苏等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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