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1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做颅腔、腹腔和胸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3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均应按要求配备。目前,我国在兽医从业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实行分类管理
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执业兽医没有分类管理,在这些国家兽医辅助人员或者兽医技师不属于执业兽医范畴,而有的国家则将这部分人纳入执业兽医进行管理。按照我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执业兽医从业要求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对兽医从业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要及时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动物防疫任务,及时报告动物疫情(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见第二十一条)。这些对执业兽医的从业要求,各国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www.xing528.com)
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我国2007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及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实施扑灭措施。
在动物诊疗的过程中,执业兽医师应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同时在治疗过程中如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2月9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目录收载了5 类40 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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