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处理指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违法入境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污染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检疫处理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具体事项的处理原则如下:
(1)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连同其同群的其他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2)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动物隔离场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继续隔离观察;
(3)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做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4)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出带有一、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名录以外的,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疾病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做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或达不到输入国要求而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6)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发现有我国公布的一、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www.xing528.com)
(7)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原污染的,做除害、不准过境或销毁处理;
(8)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9)对携带、邮寄我国规定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10)携带、邮寄允许通过携带、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而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11)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物性废弃物,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结果,对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代理人进行检疫处理,由检验检疫机构监测处理结果,或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或认可的单位按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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