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输出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供食用、种用、观赏、演艺、科研实验等饲养或野生的活动物出境前实施的检疫。检疫的内容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我国的有关检验检疫规定以及贸易合同中定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其程序一般包括注册登记、检疫监督管理、受理报检、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运输监管、离境检疫和签发证单等方面。
1.注册登记 对出口动物的生产企业、饲养场、养殖场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申办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的,应由出口动物饲养场本身或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口动物饲养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应分别申请。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相应出口动物注册饲养场基本卫生要求。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申请注册的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出口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和指定的程序进行实地考核,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检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发给出口动物饲养场卫生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或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饲养出口动物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至少1 个月向发证的直属局提出延期申请。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注册的饲养场应按照出口动物注册饲养场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进行年审。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登记证。
2.检疫监督管理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的饲养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注册饲养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药物残留监控计划进行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注册饲养场须将本场的免疫程序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并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规定,做好使用记录;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
3.出境报检 输出需隔离检疫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出境前60 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提交输入国法定和贸易合同规定的动物检验检疫要求以及与所输出动物有关的资料,在隔离前1 周持贸易合同、货运单、发票、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证等资料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输出国家保护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种用畜禽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农牧部门出具的种用动物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实验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观赏鱼类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尚须有注册养殖场的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出境伴侣动物,货主在离境30 天前持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核对相关单证,经审核符合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
4.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由货主或代理人提供隔离场所,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后用以动物的隔离检疫。需隔离检疫的情况主要包括进口国要求隔离检疫、贸易合同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我国政府对出境动物有隔离检疫规定以及在对出境动物进行检疫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等。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派驻检疫人员对出境动物进行临诊检查、实验室检验。出境动物须依照我国与国外签订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协定、议定书、协议、贸易合同及有关检疫要求实施检疫。根据需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加施检疫封识。
5.出证 所有的检验检疫工作完成后,确保检验检疫结果准确、无误,并符合输入国及我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检验检疫要求,不需要出具证书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出境动物检疫证书发出后,如需更改,应由报检人填写更改申请单,交回原签发的证书后,经施检部门同意可以重新签证;如证书正本或副本遗失,报检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报社登报声明,经施检部门审核后方可重新签发证书。(www.xing528.com)
6.运输监管 出境动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从产地运往出境口岸时,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和邮电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单证办理承运和邮递手续;从产地运往出境口岸的过程中,国内其他部门不再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应监督对装运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装运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出口动物运输途中所用饲料、饲草及铺垫材料必须来自非疫区;确认待运动物是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核对出口动物品种和数量,确保货证相符。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可派员随同押运人员,监督从产地运往出境口岸,了解运输途中动物的健康状况,监督运输途中的防疫工作。出口大、中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派出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国内运输过程的押运。出口动物抵达出境口岸时,押运员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做有效消毒处理。
7.离境口岸检验检疫 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递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属于首次申报的,还须递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检疫注册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离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核定出口动物数量,核对货证相符,查验检验检疫标识,并按照相关的检疫要求实施临床检查或复检。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离境查验合格的出境动物,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日期、数量、检疫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并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对进行配额管理的动物,在核销手册上核销出口动物数量。
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不能立即出境,需要在出境口岸中转场暂养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报请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中转场检验检疫。出口动物由中转场运抵出境口岸后,应再次接受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临床检查或者复检。临床检查不合格或有其他情况,需进一步做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并抽样做实验室检验。检查合格的,予以放行;否则,不予出口。发现重大疫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积极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及时扑灭疫情,检验检疫机构应同时通知当地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工作,并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8.回空车辆消毒 装载动物出境的回空车辆进境时,应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的消毒场所并在该机构的监督下对车辆整体、笼具、饲用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将动物疫情传入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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