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双边检疫议定书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前,两国政府主管部门须商签输入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检疫议定书。一般在考察了解输出国动物疾病发生、动物检疫法规、动物疫病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国家动物检疫及兽医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等的基础上,双方主管部门磋商检疫议定书。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签署生效,并作为我国从该国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中国法定检疫要求。
2.动物隔离检疫场批准 进境大、中种用家畜(猪、马、牛、羊等)的应在国家级隔离场隔离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使用隔离场的申请。目前,我国共有四个国家级动物隔离检疫场,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使用国家隔离检疫场时,须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后,按照《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标准(试行)》及《进境牛羊临时隔离场建设的要求》等对临时隔离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审核批准后使用。
进口其他活动物需要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事先提供隔离检疫场所,并填报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须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考核批准。动物进境前,凡发现有违反《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可随时取消临时隔离场资格。
3.进境动物检疫许可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填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隔离场或遗传物质使用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递交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通常情况下,入境伴侣动物(犬、猫)无须办理审批手续。
4.境外产地检疫 为了确保引进的动物健康无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视进口动物的品种、数量和输出国的情况,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签署的输入动物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派出检疫人员赴输出国配合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其工作内容及程序包括同输出国官方兽医商定检疫工作、挑选动物、农场检疫、隔离检疫、拟定动物运输路线、监督对运输工具的消毒及动物装运工作等。
5.进境报检 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规定,输入种畜禽和精液、胚胎、受精卵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30 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15 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发票等有关材料。对旅客携带伴侣动物(每人限带1 只),报检时必须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有效的疫苗接种证书。(www.xing528.com)
6.现场检疫 在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到达进境口岸前,检疫人员对运输动物的车辆要提前进行消毒处理。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应在卸运动物的场地设立检疫隔离标志,并对场地进行消毒。检疫人员在卸运动物前登上运输工具,检查运输记录、审核动物检疫证书、核对货证。检疫人员须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检查,如确认发现国家规定的一类传染病时做“不准入境,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销毁”处理;如发现个别动物死亡或临床异常,在确认为非一类传染病后,准予卸货,并将死亡动物做无害化处理。对运输、卸运动物的工具、动物排泄物、废水、铺垫物、外包装物和卸运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装载动物的飞机、船舶消毒后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书。现场检疫结束后,如未发现异常,动物由检疫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押运至事先指定的动物隔离场。
对于旅客携带的伴侣动物入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有效接种证书。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 天。未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接种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入境动物予以暂时截留,并出具留验处理凭证。暂时截留的入境动物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隔离,出入境人员应当在7 天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在7 天内未能补交相关有效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做销毁处理。
7.隔离检疫 输入大、中种用家畜的隔离检疫期为45 天,其他动物为30 天,如需延长隔离检疫期限,必须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隔离检疫是进境动物检疫的重要环节,在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负责对进境动物进行监督管理,货主或代理人必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派出专人负责动物饲养管理的全部工作。隔离检疫期间动物检疫人员对进境动物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和观察,并做好记录,发现有临床症状的动物要及时单独隔离观察、检查,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样品送实验室做进一步检验。对死亡动物要在专门的解剖室进行剖检、采集病料,查明病因,尸体做无害化处理。对进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采样,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动物检疫议定书(条款)、协定、备忘录和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检出阳性结果或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隔离场采取进一步隔离措施。
8.出证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对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动物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入境。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同时出具动物检疫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9.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隔离检疫结束后1 周内,将进口动物检疫工作总结和进口种畜流向记录表一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检验检疫中的临床记录、原始实验记录、文字记载和声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实验材料、血清、病理材料、分离到的菌株、毒株要妥善保存至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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