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一章共设17 条40 个种类(包括隐含的6 项),是原《动物防疫法》的12 条20 个种类的2 倍,全方位分层次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为各项限制性规定的落实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1.加大了对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 新《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被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接受处分;第七十二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也要被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依法给予处分。
2.对由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 新《动物防疫法》对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对饲养的动物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和对运载工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经警告拒不改正的,除规定做处理外,又设定了可以处1 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 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最常见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之一)的行为,只能没收违法所得,不能处以罚款。新《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对此种违法行为设定对货主、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分别处以罚款的处罚。(www.xing528.com)
4.限制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相对应 对违反新设定的限制性规定(如:擅自发布动物疫情,拒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等10 种违法行为),新《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设定了行政处罚。
5.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 新《动物防疫法》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对经营违禁动物、动物产品处违法所得倍数的罚款的表述,改为更容易认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作为处以罚款的基准,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更有效地打击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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