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1.起诉的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期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
(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 人以上的单数。
(5)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6)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7)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 000 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②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③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做证的。④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⑥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9)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1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www.xing528.com)
(1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6)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1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19)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0)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执行
(1)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 元的罚款。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④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五)侵权赔偿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解决。对畜牧兽医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2)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3)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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