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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概述-畜牧兽医法规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念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是指管理相对人认为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种司法活动。⑥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畜牧兽医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概述-畜牧兽医法规

(一)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是指管理相对人认为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种司法活动。(二)畜牧兽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管理相对人,就以下具体畜牧兽医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①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⑦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三)不受理事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四)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畜牧兽医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畜牧兽医行政案件:①确认畜牧兽医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畜牧兽医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畜牧兽医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畜牧兽医行政案件。

(5)畜牧兽医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畜牧兽医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畜牧兽医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9)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10)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畜牧兽医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畜牧兽医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www.xing528.com)

(五)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指参与整个或部分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政活动,并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 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被告有五种情况: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④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⑤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4.行政诉讼第三人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行政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六)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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