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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畜牧兽医法规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畜牧兽医复议机关的职责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畜牧兽医法规

(一)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是指管理相对人不服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体陈述理由,要求重新审议决定的申诉活动。

(二)畜牧兽医复议机关的职责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④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⑤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书面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3.复议不适用调解制度 复议不适用调解制度是指复议机关不能以调解作为复议的必经程序,不能以调解作为复议的结案方式。

(四)畜牧兽医行政复议范围

1.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以下事项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①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⑤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畜牧兽医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办理的;⑦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范围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五)申请复议与提起诉讼的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先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

1.申请

(1)申请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www.xing528.com)

(2)复议申请期限: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的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①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A.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被申请人的名称;C.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D.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E.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书面申请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①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③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④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以下处理: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3.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是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它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关键阶段。

(1)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书面审理较为简便,有较高的效率

(2)审理的依据: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做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做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决定。

5.复议决定的执行与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决定书15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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