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相对人不履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由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对物品和财产等的强制 如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可依法对封锁区内的患病动物强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进入流通环节的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有权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对人权利的强制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行为的强制执行。如非法经营的,令其停止,不听才可强制其停业;对持照违法者,可扣留其证照或罚款等。
(三)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案件的处理与处罚一经做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可采取强制措施。
1.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管理相对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www.xing528.com)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第三人代替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管理相对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履行下列程序:①通告。由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按法律的规定,事前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通知管理相对人限期履行义务。②代执行。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就可以指派他人实施代执行。③收费。代执行的一切费用由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确定,向管理相对人征收,管理相对人不缴纳该项费用的,则可强制执行。
(2)执行罚:执行罚是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时,执法者对其进行一定数量的罚款,促使其履行义务,如管理相对人仍不履行的,则可罚款,直到履行为止,如交滞纳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告诫、执行、收费。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在3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行政机关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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