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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程序及规定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处罚由法定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畜牧兽医法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畜牧兽医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当场履行。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备案。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程序及规定

(一)概述

1.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2.实施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条件 以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为前提。处罚由法定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畜牧兽医法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畜牧兽医法规的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2)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3)申诉和赔偿原则:管理相对人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管理相对人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4)结合教育原则: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让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管理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提出告诫或谴责。它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

2.罚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管理相对人,所做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它是行政处罚中适用范围很广的一种财产处罚。

3.限期改进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所规定义务的管理相对人,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必须依照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改进的义务。

4.没收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和违禁物、违法工具进行没收的处罚。它是对生产、经营、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它是指对持有某种许可证,但其活动或行为违反证照的内容和范围的个人或组织的处罚。许可证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准许管理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律凭据。吊销证照意味着行政机关取消了这种法律上的承认,从而剥夺了其某种行为的权利,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

(三)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没有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就会失去意义。(www.xing528.com)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无论适用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第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第二,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所应遵循的简单的方式与步骤。

(2)简易程序的特征:①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 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②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发现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后,事实清楚,也不必更换时间和地点调查取证,可以当场依法予以处罚。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简洁明了、迅速及时、易于执行。

(3)简易程序的内容:①表明身份。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要求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给予当事人以提出异议或申辩的机会,充分体现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也有利于违法者了解有关行政法规,教育其严格守法,并且有利于监督执法人员认真执法,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事项、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④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畜牧兽医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当场履行。⑤备案。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制裁时通常所应遵循的方式与步骤。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是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 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 000 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和结案几个阶段。

(1)立案:对于属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行政机关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应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畜牧兽医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并指派2 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并建立办案案卷。

(2)调查: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搜集证据。调查取证的结果,直接与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密切相连。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非法无理阻挠。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3)审查处理: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畜牧兽医行政主体负责人进行审查。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说明理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有利于查明事由、分清是非,也是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非法侵害,制约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的主要机制之一。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做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法规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未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畜牧兽医行政主体负责人经过对调查结果的审查或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做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事项,并加盖畜牧兽医行政机关印章。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通过邮寄或公告送达

(7)执行:对依法给予20 元以下的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案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除此之外,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生效的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

(8)结案:对处理、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执行的,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或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的或由于管理相对人死亡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无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经畜牧兽医行政主体负责人核准,可以结案。结案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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