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6条规定: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上述规定表明,在集团内子公司之间发生内部交易时,除了编制基本抵销分录外,也需要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持股比例)分摊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编制以下特有抵销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贷:少数股东损益
[例17-6] 假设A公司和B公司均为P公司的子公司,其中P公司持有A公司80%股权,持有B公司70%股权。A公司2×16年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该批存货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B公司当年对外出售了1/4存货,售价3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因素。
本题属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存货交易抵销,在P公司当年编制的合并工作底稿中关于此项内部交易的抵销分录如下:
(1)基本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100
贷:营业成本 100
借:营业成本 15
贷:存货 1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15×25%)
贷:所得税费用 3.75
(2)特有抵销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2.25[15×(1-25%)×20%](www.xing528.com)
贷:少数股东损益 2.25
[例17-7] 沿用[例17-6]的资料,但假设商品是由B公司销售给A公司,A公司负责将存货对外出售。
本题的基本数据与[例17-6]一致,且均是子公司之间发生内部交易,但是商品的销售方向从A公司销售商品给B公司改为B公司销售商品给A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无论是[例17-6]还是[例17-7],所涉及的内部交易都需要抵销,两题在基本抵销分录方面完全一致,只是在特有抵销分录方面不同,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基本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100
贷:营业成本 100
借:营业成本 15
贷:存货 1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15×25%)
贷:所得税费用 3.75
(2)特有抵销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3.375[15×(1-25%)×30%]
贷:少数股东损益 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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