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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并范围的一般性原则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并范围是指参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主体范围,母公司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判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③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

确定合并范围的一般性原则

合并范围是指参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主体范围,母公司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判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2014年2月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和“母子公司”的界定做出了重新修订,现将其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一)“控制”的界定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6条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2014年颁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7条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新的“控制”概念的界定说明投资方要想实现对被投资方的控制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投资方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投资方可以利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获得的回报金额。

1.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所谓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指投资方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权力”的产生往往来自于控制方因持有权益工具而获得的表决权,但有时表决权本身不足以对被投资方的可变回报产生重大影响,这时权力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1)“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的辨别。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①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a.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b.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c.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d.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③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b.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c.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www.xing528.com)

d.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但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实质性权利,是指权利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2.参与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1)相关活动。

这里的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2)可变回报。

这里的可变回报是指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回报金额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被投资方的业绩变化而波动,这种波动可能表现为正回报、负回报甚至两者兼而有之。

可变回报的形式包括:①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资方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投资的价值变动;②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收取的费用或承担的损失、被投资方清算时在其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税务利益、因参与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③其他利益持有方无法得到的回报,例如投资方将自身资产与被投资方的资产整合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有权分享被投资方可变回报的投资方并不仅限于控制方,例如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有权力分享其利润

3.能够利用其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投资方必须不仅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力和能够通过参与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而且投资方还应该能够借助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所获取的回报金额。只有三个基本要素同时满足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界定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2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2014年颁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2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新的“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说明母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子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以及信托项目等特殊目的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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