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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中的现金流量套期:详解与实操指南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三)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会计处理中的现金流量套期:详解与实操指南

(一)基本要求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后续处理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①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3)不属于以上(1)或(2)所指情况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7-4] 2018年1月1日,F公司预期在2018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商品B,数量为100 0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F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Q,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Q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Q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18年6月30日。

2018年1月1日,衍生工具Q的公允价值为零,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为1 100 000元。2018年6月30日,衍生工具Q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25 000元。当日,F公司将商品B出售,并将衍生工具Q结算了结。

F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Q和商品B预期销售价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F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F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1月1日,F公司不做账务处理。

(2)2018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Q 25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25 000

(确认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确认商品B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Q 25 000

(确认衍生工具Q的结算)

借:其他综合收益 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确认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调整销售收入)(www.xing528.com)

[例7-5] 甲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与境外H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30日以每吨60美元的价格购入100吨A商品。甲公司为规避购入A商品成本的外汇风险,于当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3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同,约定汇率为1美元=6.9人民币元,合同金额美元6 000元。2019年1月30日,甲公司以净额方式结算该远期外汇合同,并购入A商品。

假定:(1)2018年12月31日,1个月美元对人民币远期汇率为1美元=6.8人民币元,人民币的市场利率为6%;(2)2019年1月30日,美元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为l美元=6.6人民币元;(3)该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保值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4)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简要提示:根据套期保值准则,对外汇确定承诺的套期既可以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也可以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情形1:甲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

(1)2018年11月1日: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2018年12月31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6.9-6.8)×6 000/(1+6%×1/12)]=597(元)。

借:套期损益 597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597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597

贷:套期损益597

(3)2019年1月30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6.9-6.6)×6 000=1 800(元)。

借:套期损益 1 203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203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800

贷:银行存款 1 800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1 203

贷:套期损益 1 203

借:库存商品——A商品 39 600

贷:银行存款 39 600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 800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1 800

(将被套期项目的余额调整A商品的入账价值)

情形2:甲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1)2018年11月1日:

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2018年12月31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6.9-6.8)×6 000/(1+6%×1/12)=597(元)。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597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597

(3)2019年1月30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6.9-6.6)×6 000=1 800(元)。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1 203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203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800

贷:银行存款 1 800

借:库存商品——A商品 39 600

贷:银行存款 39 600

甲公司将套期工具于套期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净损失)暂记在所有者权益中,在处置A商品影响企业损益的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净损失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将全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甲公司套期活动的结果是:将购入A商品的折算成本(如按公允价值套期来处理)锁定在套期开始日远期汇率的水平上(即6 000×6.9=41 400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进行套期活动的初衷。但此项套期活动中汇率的变化却致使公司多支出人民币1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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