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消,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作出说明。
(一)预期套期有效性的评价
在套期开始时,应进行预期套期有效性的评价,其方法包括主要条款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
1.主要条款分析法(critical terms analysis)
它是指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那么就可以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消,套期预期是高度有效的;反之则不是高度有效。在评估有效性时应考虑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分析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分析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
(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
2.回归分析法
该方法是一种统计学方法,它是在掌握一定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研究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确定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而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回归分析模型为:
其中:
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y轴上的截距;(www.xing528.com)
x:自变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在运用回归分析法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1.25~-0.8之间;(2)相关系数(R2)应大于或等于0.96,该系数表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由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影响的程度。当R2=96%时,说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96%是由于某特定风险引起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R2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值测试)必须是显著的。F值也称置信程度,表明自变量x与因变量y之间线性关系的强度,F值越大,置信程度越高。
(二)实际套期有效性的评价
套期实施期间也要定期地(一般至少要在年报或半年报中)进行实际套期的有效性评价。最常用的评价方法是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指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比率(这个比率有时也称为德尔塔比率(delta ratio)),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它是在国外的实务界中发展起来的方法,专门用于应对准则关于在套期存续期间评价实际套期有效性的规定。德尔塔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在计算德尔塔比率时,上述分子分母的位置也可以对调,即以被套期项目的变动额为分子,以套期工具的变动额为分母。当德尔塔比率等于1时,说明套期的有效性达到最佳效果。然而,在实务中,德尔塔比率一般都不会正好等于1。会计准则规定,只要德尔塔比率在80%至125%的范围内,就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例如,如果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损失是100,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利得是120,那么德尔塔比率就是100÷120=83%或者120÷100=120%,均在80%至125%的范围内,套期就可以被判定为高度有效。在运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的实际有效性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例7-1] 甲公司2018年1月1日预期将在2019年1月1日对外出售一批商品。为了规避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其他方签订了一项远期合同(套期工具),在2019年1月1日以预期相同的价格(作为远期价格)卖出相同数量的商品。合同签订日,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套期开始时,该现金流量套期高度有效。
甲公司每季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套期期间,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被套期项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及其变动如表7-1、7-2所示(单位:万元):
表7-1 以单个期间为基础比较 单位:万元
说明:以单季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非高度有效;带“括号”的数据,表明是净减少额,下同。
表7-2 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单位:万元
说明:以累积数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高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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