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期保值的含义
套期保值(hedge)原意是指建立“防护墙”,有规避风险之意。国际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的解释为:套期保值是企业指定一个或多个套期工具(hedging instrument),并试图保证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hedged item)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化的行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CAS24)对“套期保值”的解释为: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保值主要涉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关系三个因素。
1.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相对于被套期项目的、用于规避被套期项目引起的风险的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CAS24),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包括:
(1)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铜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铜期货合同。其中,铜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但是企业发行的期权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
(2)非衍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但它们只能在被套期风险是外汇风险时指定为套期工具。比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承诺的套期工具。
在将金融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应将金融衍生工具的整体公允价值指定为套期工具,因为影响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各个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很难单独辨认其中某一因素所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但是,期权或者远期合同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在期权的情况下,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可以分开计量,所以准则允许仅就内在价值变动的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在远期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远期合同的时间价值(升贴水)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的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2)可以将一项金融衍生工具的一定比例,如50%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能将金融衍生工具的一段期间指定为套期工具。
(3)一项金融衍生工具既可以被指定为对一项风险进行套期,也可以被指定为对多项风险进行套期,只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准则规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②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③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例如,假设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甲公司发行了一批五年期美元浮动利率债券。同时,甲公司还与一家商业银行签订了一项货币互换合约,根据该合约,甲公司将从商业银行定期收到浮动利率美元利息,并向商业银行支付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甲公司可以将这笔互换合约指定为美元债券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套期工具,因为,无论是互换合约还是美元债券,其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都可以单独计量,从而使这种套期关系能够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4)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2.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项目。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项目包括:
(1)单项或者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如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
(2)单项或者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确定承诺。所谓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按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的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将被处以罚款。比如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设备的确定承诺。
(3)单项或者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所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如预期商品采购、预期商品销售。
(4)境外经营净投资。
(5)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在确定被套期项目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是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能具体辨认和单独计量。
(2)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外购的、嵌在另一项金融工具(主合同)中的期权,如果其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且混合工具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则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3)对于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企业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被套期项目,而对于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不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3.套期关系
套期关系是指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企业在确定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进行指定。这是评定能否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重要前提,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套期会计的含义
套期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其核心是在同一会计期间对称地确认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的损失(或利得),以体现套期保值效应。对于套期会计,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1)套期会计的特殊性——套期会计是一种针对“套期”的特殊会计;
(2)套期会计的综合性——套期会计同时涉及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
(3)套期会计的目的性——套期会计的目的在于对称地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保证企业锁定因被套期项目而产生的预期收益或预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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