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工具的定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不断创新。在金融界,金融工具一般被解释为在金融市场的交易中形成的“对其他单位的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1]。金融工具种类繁多,彼此性质各不相同,但它们在本质上有着某些共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正是根据这些共性,从会计的角度,分别定义了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IAS32)中指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主体的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并形成另一个主体的金融负债(financial liability)或权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的合同”。
其中,金融资产是指下列资产:
(1)现金。
(2)另一个企业的权益性工具。
(3)合同权利,包括:①从另一个主体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②在对主体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4)将以或可以主体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合同,且该合同是:①一项非衍生金融工具,使主体必须或可能必须获取可变数量的主体本身权益工具;或者②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金融工具将通过或可能通过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主体本身权益工具以外的其他方式结算。其中,主体本身的权益工具不包括在未来获取或交付主体本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负债是指下列负债:
(1)合同义务,包括:①向另一主体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②在对主体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以或可以主体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合同,且该合同是:①一项非衍生金融工具,使主体必须或可能必须交付可变数量的主体本身权益工具;或者②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金融工具将通过或可能通过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主体本身权益工具以外的其他方式结算。其中,主体本身的权益工具不包括在未来获取或交付主体本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指证明拥有企业在减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利益的合同。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指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其中,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1)现金;
(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www.xing528.com)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合同义务,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主体本身的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工具在本质上就是金融交易中形成的合同。根据性质的不同,金融工具可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基础金融工具是符合会计要素定义的传统的金融工具,属于传统财务报表的表内项目,主要表现为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可转让存单等货币资金,普通股和优先股等股权证券,公司债、金融债券和国库券等债权证券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等往来款项。基础金融工具是在商品经济社会货币发挥支付手段职能的基础上,伴随信用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已被人们所认识并在运用上具有较悠久的历史。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础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演绎和派生出来的合同。基础金融工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比,表现出以下特点:①基础金融工具的取得或发生通常伴随着资产的流入或流出;②基础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不取决于其他工具,标的物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础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演绎和派生出来的合同。有时,它还被称为金融衍生工具、衍生证券或衍生品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指出,衍生金融工具是同时具有以下三项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有时也称为“基础变量”。如果该变量是非金融变量,则该变量不是合同某一方特有的)的变动而变动;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要求的初始净投资小于预期对市场因素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中指出,衍生金融工具是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2]
根据IAS39和CAS22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可以看出,与基础金融工具相比,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征:①衍生性。衍生金融工具一般是由一个或几个基础金融工具为标的衍生出来的,其价值也是由作为标的的基础金融工具衍生出来的。比如,股票期权就是以股票这个基础工具衍生出来的期权合同。②杠杆性。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或只需要较少的初始净投资,并且一般以净额进行结算,因此,它具有基础金融工具无法比拟的杠杆性。这种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一方面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不断创新的动力,另一方面也使其成为一种风险高且不确定性较大的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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