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是所得税会计的两个基础性概念。
在我国,会计收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所确认、计量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地说,会计收益是指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所以,会计收益也称为利润总额或税前会计利润。其计算公式为:
会计收益=会计收入-会计支出
会计收入是指由于各种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收入,会计支出是指按准则规定允许列作支出的各种项目,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等。
应税收益也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利润,是指按照税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方法确认、计量的一定时期的收益,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依据。根据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益是指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主要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各项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但需要说明的是能够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和说明,与会计支出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www.xing528.com)
应税收益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法,可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收益(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另一种是间接法,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税收益。可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收益(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从表象看,是由于两者对收入和费用确认的依据不同,即会计收益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应税收益以税法为依据,使得两者在收入实现和费用扣除上出现不一致,而实质则在于两者的目标不一致。
首先,财务会计与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必须遵循公认的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则是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及时足额征收所得税。因而,在多数情况下,会计收益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税收益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并会因税法的调整而变化。
其次,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更强调统一性,强调征管上的便利和公平。因此,在纳税申报中严格限制允许选用的会计政策。会计准则则不然,为了使财务报表能客观地反映企业期末的财务状况和期间的经营成果,企业可以在遵循一贯性及可比性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会计准则允许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上述原因,从而导致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产生差异,这一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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