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是承租人为了经营活动中的短期性、临时性及季节性需要而向出租人租用某种资产的行为。
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察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会发生转移、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等各种因素。一项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在一项交易中,如果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已发生了转移,该租赁应确认为融资租赁。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一项租赁业务如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标准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标准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例3-2] 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权以20 000元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估计该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200 000元,由于购买价格仅为公允价值的10%,如果没有其他特别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一般会购买该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即可判断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www.xing528.com)
标准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是指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而不是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寿命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例3-3] 某项租赁设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了2年,从第3年开始租出,租赁期为7年,由于租赁开始时该设备使用寿命为8年,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87.5%,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应当归类为融资租赁。如果从第3年起开始租赁,租赁期为4年,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50%,就不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就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假定也不符合其他判断标准)。假如该项设备已使用了8年,从第9年开始租赁,租赁期为2年,此时该设备尚可使用寿命为2年,虽然租赁期为尚可使用寿命的100%,但由于在租赁前该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超过了该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因此,不能采用这条标准来判断租赁的分类。
标准4:就承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是指在90%(含90%,下同)以上。需要说明的是,此标准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标准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性能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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