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目前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已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之所以称为“增值税”,是因为它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税款。
【点税成金】
◆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界限,它确定了增值税课征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包括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在上述四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服务的,都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具体范围如下: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接收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者的业务,即通常所说的委托加工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具体包括: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4.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通常,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增值税征收范围特别规定
(1)对工业企业生产中的废品以及工业企业(含非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下脚料和废旧包装物等销售时,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补缴增值税。
(2)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3)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4)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应缴纳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6)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7)罚没物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9)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0)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缴增值税。
(11)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
(12)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范围认定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www.xing528.com)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逃避纳税。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应征收营业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林木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部分,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项目,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应税及应税服务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所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代购货物行为
凡代购货物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来执行。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目前涉及试点地区主要有上海、北京、天津、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从事属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单位
是指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
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均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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