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配置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不能调和,完全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获得信息资源配置与知识产权的统一。
首先,明确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传播知识成果,保护创新和发明,但前提是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终极目标是公开共享,信息资源配置本身就是为了知识传播,因此二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又是统一的。
其次,处理好各种利益分配,才能够真正地达到知识产权与信息资源配置的殊途同归。单一地追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最大化并不是知识产权法所推崇的。应该看到这种利益的平衡是十分脆弱的,知识产权对技术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侵权难以控制,耗时数年、投资数亿美元研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也可能瞬间被几美元的低成本予以复制。
再次,建立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引入知识产权制度,给予知识产品生产者对其创造成果以一定时间的产权保护,这种保护会给其带来丰厚的垄断利益,但保护期限届满后,知识产品即进入社会开放领域,推动了人们从事某项信息交易活动,保证了人们在生产和消费中的积极性。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确定了所保护的产权边界,明确了人们在信息活动中的损益补偿规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侵权行为,保证信息市场的正常交易。(www.xing528.com)
由于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会牵涉到信息活动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必须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系统中各经济主体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的复杂关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其充分发挥在经济利益主体间所起的“平衡器”的作用,兼顾公平和效率,有力促进信息资源的生产、传输、消费,使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真正的改善和提高。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了整体处于发展中阶段,网络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和高度发达的美国等量齐观,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遵循一个发达国家的制度,不但将极大地影响发展中国家网络正常商业模式的建立,也将极大地限制网络本身的创新活力,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不利地位,永无出头之日。因此在反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牟取利益的行为的同时,也不可强调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
法律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和纠纷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制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阻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不能适用互联网网络环境的需要,知识产权涉及的问题范围广、变化快、知识面多,难点多,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规,解决网络信息资源、数据库、电子书侵权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提升信息资源配置的效益,从而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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