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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中央司法系统强化评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太仆等中央职官兼理司法的现实需要被弱化。一方面,中央司法系统的职权扩张。[33]中都官狱的消亡和调整,意味着中央司法系统职权扩张:汉时分别由列卿负责的案件,魏晋时期则汇集到廷尉系统内,这种权能归属的改变使得中央司法体系得以加强。同时,地方到中央的司法传递系统亦有不同。因此,中央司法系统强化、具备深入基层的力量,能够担负起各类刑事案件和司法事务。

东汉时期中央司法系统强化评析

东汉以后,三公九卿系统开始弱化,以尚书制度为中心的行政体系逐渐发展,中央司法体系亦随之改变,并能够肩负起下至基层、上到公卿的各大司法事务,实现帝王的全国性管控。于是,太仆等中央职官兼理司法的现实需要被弱化。

一方面,中央司法系统的职权扩张。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对西汉的制度进行调整,以光武帝刘秀大举废除中都官狱最为有力。这些原隶属于列卿的诏狱,除若卢狱外,皆就此消亡。而若卢狱尽管被恢复,却归属给廷尉,而非少府。[33]中都官狱的消亡和调整,意味着中央司法系统职权扩张:汉时分别由列卿负责的案件,魏晋时期则汇集到廷尉系统内,这种权能归属的改变使得中央司法体系得以加强。

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的三公九卿制,光武帝在尚书台设三公曹,三省制初现端倪,政治机构分工较前朝明确,司法体系自然更加完善。同时,地方到中央的司法传递系统亦有不同。几乎所有案件都由县级初审,再根据案件轻重和疑难程度决定是否向上转呈。全部案件的受理、审判都在专门司法系统内流转,不同于西汉的诸多诏狱,根据案件种类由不同机构接手,相关条文也分散在不同律令中。(www.xing528.com)

因此,中央司法系统强化、具备深入基层的力量,能够担负起各类刑事案件和司法事务。于是,包括太仆在内的中央行政官员便没有兼理司法的必要了。

此外,太仆卿“去司法化”可能与职官设置的进步也有一定关系。西汉职官设置相对单一,行政系统没有后世发达,各职官都兼有多个不同职守。这些职守可能跨越几个领域,却有一定内在联系。但东汉以后,职官增多,部门分化愈加鲜明,职官更加专职专业。由此,从前兼有司法职能的太仆也随大流地向专职马政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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