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太仆具有司法职能的另一现实考证,源于中都官狱的监狱制度设计。《汉书·宣帝纪》载:“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狱系者,轻重皆杀之。”《后汉书·百官志》载:“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正史所载中都官狱仅限于此。不过历来多有学者进行考证,其中以纪昀和沈家本最为详细。
纪昀考证了宗正、少府、中尉、鸿胪属下的官狱,“当时皆谓之诏狱,各置令丞等官。”[21]这里的“诏狱”有以下几层含义:(1)“诏”即诏令,诏狱制度与皇权密切相关。它不同于一般的狱,是中国古代特有的“刑政”称谓。(2)《金文诂林》道:“狱讼为言,不必指系囚之地。”故“狱”训为讼,指向司法审判组织。(3)“狱”之本义可引申牢狱,诏狱在审判组织之外又作为羁押的场所。因此,中都官狱指西汉时期中央行政官员属下的二十六所监狱。它们既是司法审判组织,又是羁押囚犯的场所,具有接受起诉文书、奏请立案、逮捕、审讯、拟罪和处决的司法权能,与三辅、郡国狱分属不同行政、司法系统。[22]
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恰有一个属太仆管辖,即未央厩狱。《汉旧仪》曰:“未央厩狱,主理大厩、三署郎,属太仆、光禄勋。”[23]即未央厩狱由大厩、三署郎共同管理,分别隶属于太仆和光禄勋。现陕西省博物馆中还藏有汉印“大厩狱丞”[24]。这充分说明汉代监狱系统中确实存在属于太仆管辖的狱。
那么,未央厩狱是否也具有司法审判的职能呢?答案是肯定的。(www.xing528.com)
其一,沈家本在《狱考》里论述中都官狱时,认为其属于审判组织,并在多个狱下都通过史料进行论证。未央厩狱便是他所考证出的十九官狱之一。
其二,《汉旧仪》中说:“右中两千石、两千石四官〈孙星衍案:此条本题上事四官,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奉宿卫、各领其属、断其狱。”[25]可见光禄勋有自断其狱的权力。而中都官二十六狱中,并没有专属于光禄勋的狱,只有未央厩狱同属于他和太仆。那么,光禄勋“断其狱”的场所应当就是未央厩狱。由此推论,太仆在未央厩狱中也有自断其狱的职权,范围大致是《厩律》“告反逮受”、“登闻告辞”、“上言变事”等条款。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知,西汉时太仆确有兼理司法的职守,围绕太仆职权形成了“官—律—狱”的配套体系,以保障其司法职能的贯彻实施。不过,该情形却于东汉开始发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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