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厩律》在秦律六章中本无,西汉初年萧何定律,特增兴、厩、户,可见其重视厩事。而《厩律》的某些律条恰与《周礼》中复逆、路鼓、遽令相类似,或可说明当时太仆兼具此类司法职能。
《厩律》于汉、魏晋及唐的罪名变化
续表
根据上表,基本可明确汉《厩律》中除了与“厩”有关的律条外,还包括重大案件的吿劾逮验及部分军事急闻的处理。魏晋之初,后者归类杂乱的弊病已显露无遗。为了恢复法律简约的特点、便于适用,“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成用诏书……故分之为《留律》。”[10]而魏律对汉律的摘拣分并,为唐律所承袭。现观《唐律疏议·厩库律》之条文,全是关于牧畜和库藏管理的。可以说,魏晋以后厩律便集中于马政,再未出现和重大刑事案件“告”“捕”“验”、军事及官员犯罪有关的内容了。
于此引起疑惑:汉《厩律》中除了马政相关的法律,还存在刑事司法的规定,原因何在?对于该问题,有学者进行过分析。
杨鸿烈先生曾道:“‘逮捕’应在《捕律》,其在此者,逮捕之官司或当乘传,故在《厩律》。汉世‘告反’之人亦得乘传,故在此律。”[11]但并未具体解释逮捕者、告反着为何当乘传。此外,他将“告反逮受”归于诬告罪,而诬告者乘传似乎更解释不通。
沈家本先生在《汉律摭遗》中解释的相对详细一些。他认为“《厩律》于厩事之外,以传事为重”[12]。逮捕要“遣使至郡县”,告反等同变告,逮受“远者千里、近者百里”,登闻道辞是“有变事及急闻”、类似上言事变,都需要乘传;乏军之兴的具体罪状则与马政密切相关。因此,它们被放在《厩律》中。沈先生所言多有道理。不过,一方面逮捕与逮受不一定全是远距离的。另一方面,他认为告反类于上言事变,因而关乎传置,但该理解与魏律将二者分别归入《吿劾律》《变事律》的举措相矛盾。此外,按该观点与传置相关的犯罪都应属于《厩律》,而传置在官阶系统中的运用远不只上述几种,为何只有这些被纳入,亦未作说明。(www.xing528.com)
《九朝律考》中,程树德先生虽然同样未对此加以解释,但他对“上言变事”有所概括、列举:
上言变事(厩律)
若今时上变事击鼓矣,又若今驿马军书当急闻者,亦击此鼓。(周礼夏官太仆注)
诸上变事,皆得于县道假轺传,诣行所在,条对急政(梅福传)[13]
从这段话可知:汉时县道设有鼓,有重大事件(吿劾重大犯罪和军政事务)可击此鼓,然后通过传置系统上达。
总结上表和三位学者的考证,可概括出《厩律》的主要内容:一是厩事,二是传事,三是告反逮受、登闻道辞等司法相关职能。《唐六典》云:“太仆卿之职,掌邦国厩牧、车舆之政令。”[14]中国古代,职官于其行政职守内配属相应法律以保障职守的贯彻实施,是普遍现象。[15]史载“太仆见马遗财足,余皆以给传置。”[16]汉昭帝曾“颇省乘舆马及[苑]马,以补郡三辅传马。”[17]太仆属官骑马、骏马掌厩马,车府、路掌车舆。基本上军事所用马、车,都由太仆管理。显而易见,厩事是太仆的首要职责,传事亦与其密切相关。[18]故《厩律》基本是配属给太仆的法律。既然该律中厩事、传事都在太仆职守内,那其中的司法条文应当也与太仆职守关系密切。或可说,《厩律》混杂司法条文的情况实为西汉太仆兼理司法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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