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欣[1]
摘 要:后世关于太仆的认识多限于马政。事实上,西汉时期太仆于马政之外还兼有司法职能。前可溯至周礼传统,后观《厩律》以反证,再有纪传、诏狱的记载,都可证实西汉太仆卿确掌覆冤、达急闻。不过,其兼理司法的职守于东汉逐渐消失。究其原因,可归为便宜从事于西汉的现实需要和中央司法系统在东汉的逐渐强大。
关键词:太仆;兼理司法;去司法化
《晋书·刑法志》记载了曹魏新律除去汉律弊病的过程,指汉律之错揉为:“《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遂将各律进行归置,以去汉律之繁杂、还法令之清约。其中,《厩律》的告反逮受和登闻道辞归入《告劾律》。(www.xing528.com)
《说文解字》云:“厩,马舍也。”萧何添户、兴、厩,其厩应是有关马匹牲畜饲养和管理的法律。但从上引史料可知,《厩律》除了关乎马政之外,还有“逮捕”和“告反逮受”的律条。逮受之“逮”,玉海引作“讯”,取审讯、审问之意,故逮受含逮捕与审讯两个意思。登闻,谓之上达[2];《尔雅》说一达谓之道。“登闻道辞”应属直诉。
由此可见,《晋书》所言《厩律》之错糅,正在于规定了与马政无关的刑事案件告发和逮受。众所周知,汉初《九章律》制定者是萧何,史称“萧何为法,耩若画一”[3],加之他在秦时曾为狱吏,显然并非不懂律令体系。那么,他为何在《厩律》中掺杂无关马政的司法条文呢?基于这一疑惑,笔者对《厩律》的事务和职官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太仆卿一职于西汉时实曾兼有部分司法职责,这与《厩律》存在司法条款的原因密切相关。而太仆的这一职责在东汉后才被逐渐抽离。目前学术界关于太仆的研究和著作中,尚无人提及兼理司法的情况,更不用说其中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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