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安下曰尉,廷尉还是一个规模庞大的职能部门,从廷尉到大理寺[18],实际上也是中央司法机关功能渐次齐备的变迁过程。从功能来说,廷尉掌天下刑狱,还包括执掌诏狱、制定及修改法令、管理监狱、参与廷议,等等,可谓立法与司法兼具。仅以刑狱而论,“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19]廷尉负责处理各地郡国的奏谳,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由此可知廷尉事繁任剧,对组织体系的专业化要求是非常高的。从官僚制度的基本规律来看,专业化分工必然会带来组织结构趋向有序化发展,同时也会推动部门规模的不断扩张。从秦汉廷尉到隋唐大理寺的演变过程,亦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走向完善,分工趋于细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为了更好说明此点,下面对历代史籍官志中进入品秩序列的廷尉职官列表概括。
廷尉(大理寺)主要职官表
上表收录了汉唐之间官品令中廷尉及大理寺的主要职官[20]。两汉到南北朝,廷尉(大理寺)系统的规模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扩张态势,这种扩张不仅表现为吏员数量的增加,而且表现为设置一些关键职员的官,撮其要者有:
西汉宣帝时设置廷尉平。据《汉书·宣帝纪》记载,廷尉平置于宣帝地节三年,员额四人,秩六百石,“其务在平刑狱,故曰廷平。”[21]关于廷尉平的设置缘由,概括有二:一是西汉自汉武帝以来法繁法滥,“禁罔寖密”,以至于“奸吏因缘为市”,“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造成社会极大动荡。廷史路温舒上疏总结亡秦十失,直言其一尚存者,即治狱之吏,这直接促动了宣帝设置廷尉平以“掌平决诏狱”[22]。二是廷尉系统在制度架构上原存在不足,“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难以承担司法审判工作,因此“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23]应该说宣帝对于廷尉平的设置颇为重视,特地选拔“明察宽恕”的良吏黄霸等人来担任。[24]不过,由于廷尉平乃临事立官,事不稽古,无旧制可循,涿郡太守郑昌就上疏提出异议:“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25]由此看来,廷尉平在设置上并无旧制可供遵循,它是针对当时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而设。
曹魏时期增设律博士。博士职在掌图书,通古今,备顾问,通常设置于太常之下,于廷尉系统之中专设律博士,显属特例。增设律博士的建议出自卫觊,他上奏认为:“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26]从卫觊的奏文可知,当时司法活动中存在执法者位卑职下、素质不高的问题,需要有精通法律的专家来进行教授,这是设置律博士的直接原因,也是廷尉系统司法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27](www.xing528.com)
北魏设置廷尉司直。北朝是廷尉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其中尤以设置廷尉司直颇值得关注。司直本身是监察职官,在西汉时期隶属于丞相府,《汉书》记载:“故事,司隶校尉位在司直下,初除,谒两府,其有所会,居中二千石前,与司直并迎丞相、御史。”[28]东汉一度将司直设置于司徒府,称“司徒司直”。负责协助司徒督录州郡上奏,并监察百官,后裁撤。将司直设置于廷尉系统则是北魏创制,据史载,孝文帝于太和初年设廷尉司直,后又废除,到孝庄帝永安二年复置廷尉司直十人。廷尉司直的主要职能是“覆治御史检劾事”[29],即对御史监察事务进行监督。御史中丞高道穆在给孝庄帝的上表中,对复置司直的缘由讲得很清楚:“御史出使,悉受风闻,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遂“请依太和故事,还置司直十人,名隶廷尉,秩以五品”,以“论刑辟是非”,可见司直主要是针对御史滥用职权而设。那么,司直应如何监督御史呢?高道穆认为,首先,“御史若出纠劾,即移廷尉,令知人数”,即御史巡行州郡之前须先向廷尉报告。其次,“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所到州郡,分居别馆。”司直作为廷尉的代表,应与御史一同出行,但“分居别馆”,独立行事。再次,“御史检了,移付司直覆问,事讫与御史俱还”,即御史监察完毕,应立即移付司直复核,从而在程序上对御史的监察活动构成监督,以收“狱成罪定,无复稽宽;为恶取败,不得称枉”之效[30]。
司直的设立对于廷尉制度的发展颇有意义,它意味着中古时期的司法系统与监察系统之间形成相互监督。我们知道,御史职在监察百官,无事不劾,廷尉及其下属官员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尉杂》篇,据考,这里的尉即廷尉,“尉杂”即“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该篇记有“岁雔辟于御史”一语,意即廷尉每年须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31],这表明秦朝御史具有修订法律法令监督实施的职责;西晋在泰始四年尝设黄沙狱治书侍御史,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反映出皇帝借助御史对廷尉系统加强监察的用意。北魏时期御史监察制度颇为发达,但御史巡行州郡而罕受监督,又易生枉法滥刑之弊,要补救这一制度漏洞,在廷尉之下另设司直不失为解决之道。因此,司直“事非古始,交济时要”[32],虽无先例可依,亦无古制可循,但它乃因时而设,无疑是北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以上论说了从廷尉到大理寺的职官设置概况,换一视角,这一变迁还可从汉魏至南北朝法律渊源的变动来进行理解。有汉三百年,是律、令、决事比及章句等法律形式大量增加的时期,史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刑法繁多”,“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后人甚至有“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之叹。[33]法律条文杂驳繁冗,相互抵牾冲突者当不在少数,如何援引律条进行定罪量刑,就成为摆在廷尉面前的一个难题。从前引郑昌上言可知,解决之道不外乎两条:一是删除芜杂,精简法律,使之明晰;二是若不删减法律,则须增设平狱用法之官。由于武帝以来“宪令稍增”之势难以辄易,更加之汉代律学尚不具备较高的概括性、抽象性和理论性,故精简法律的历史条件尚不具备。稳妥办法唯有第二条路径,设置廷尉平的用意即在于此。
魏晋统治者有鉴于汉律繁杂之弊,去其污浊,存其清约,展开大规模的法律精简运动,从魏律十八篇开始,“一改汉律的驳杂不纯、支离散漫,以逻辑严谨、讲求法律原则与精神、崇尚简约为特征,从而呈现出与汉律截然不同的风貌”,[34]此后经过西晋至北朝的历次修律活动,律典的清约工作逐渐完成。与此同时,法律本身的形式和结构也出现“法典化”趋势,从汉律的单行刑法法规逐渐形成综合性法典,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划分亦日渐明晰。至此,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成为一个大问题,如果说设置廷尉之目的,在于从繁多的律文中找出合适的律条来公平决狱,那么随着法典清约,律条精简,廷尉在司法活动中须从精简化的律文中推出它应有的结论,更多需要解决的是抽象的法理问题,对它们作出精当的法律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就急需有深厚法理功底的律学专家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让清约以后的法律能够适应全国司法审判需要,律博士的设置就显得尤为必要。由此,廷尉的机构性质开始变化,虽有廷尉之称,但其工作职责已经有所不同,由此越往后发展,法律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廷尉的内部细分就日益明显,再到北朝,司直也就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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