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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古代职务廷尉与大理之对比辨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司寇职责就是以国家强制力来打击犯罪。此外,廷尉的命名也应当与先秦时期文武不分途,官称倾向于使用武官之名有关。故此,司法官亦有“理官”之称,如《后汉书·陈宠传》:“及为理官,数议疑狱。”[10]甚至西汉景帝年间廷尉就曾一度被改为大理,后来到武帝时期才重又恢复为廷尉,此后历代大理与廷尉之称往往间杂使用。廷尉无论改称大理,或作士,或秋官卿,皆可找到远为久远的元典依据和文化渊源,又可抹除暴秦痕迹。

解析:古代职务廷尉与大理之对比辨析

廷尉之称最早始自秦,《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廷尉,秦官,掌刑辟。”[3]关于这一名称的来源,历来说法颇多,一说见于唐代颜师古所注《汉书》:“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4]一说见《太平御览》卷231韦昭辨释名:“廷尉县尉皆古官,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君以罪罚奸非。”一说见于章太炎先生的研究:“法吏未置以前,已有战争矣。军容、国容即不理析,则以将校分部其民。其遗迹存于周世者,《传》曰官之师旅。……及军事既解,将校各归其部,而法吏独不废。及秦之国家司法之吏亦曰廷尉,此因军尉而移之国中者也。”[5]一说以当代学者杨鸿年先生的说法为代表,他从“廷为朝廷”、“尉则由自上安下之意”出发,认为:“司法官吏之设,本意在自上而下铲除奸非,以安平民,表示朝廷之慰藉,故称廷尉。”[6]以上诸说均为廷尉源起的代表性观点,本文仅在此基础之上略作申述。从先秦官制来考察,带“尉”之官,多系武职,案东汉应劭注《汉书·百官表公卿表》“太尉条”曰:“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为称。”[7]早在春秋时期的晋国三军中即有尉,秦制中带尉之武职亦颇普遍,如最高军事长官即为太尉,另有都尉、卫尉、校尉、郡尉等武官。若此,廷尉在创设之时不带军事色彩,于情理颇有不通。

那么上古的司法官是否带有军事性质呢?我们似乎能够找到这样的例子。司寇被认为是最早出现的司法长官,西周即有。对司寇的分析,可以首先从“寇”字的含义入手,《说文》:“寇,暴也。从攴,从完。”可见寇有暴力的含义。又,《尚书·舜典》:“寇贼奸宄。”《传》的解释是:“群行攻劫曰寇。”郑玄注曰:“强取为寇。”可见寇有群体暴力的含义。又见,《左传·文公七年》:“凡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可见寇有外部暴力侵略的含义。其次,关于司寇的职责,《尚书·周官》篇云:“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周礼·秋官司寇》云:“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又云“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可见,司寇职责就是以国家强制力来打击犯罪。再次,《周礼》云:“司寇以五刑纠万民”,五刑就包括军刑,可见司寇很可能也掌管军法,甚至参与军事活动。就古代法律的起源而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军事与法律之间的界限是颇为模糊的,故“刑起于兵”向为学界的一种通说。因此,司寇作为最早出现的司法长官,本身就是“兵刑合一”的产物,带有强烈的军事属性。

司寇至战国时期已不复使用,但司法官的军事色彩在征伐不断的战国时代却并未褪散。秦置廷尉,虽无司寇“御寇止暴”的含义,但若从“兵刑合一”的角度而言,两者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应劭说:“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8]其说指与众共之为廷,兵狱同制为尉,亦体现出司法官“刑起于兵”的久远传统。此外,廷尉的命名也应当与先秦时期文武不分途,官称倾向于使用武官之名有关。例如仆射,《汉书·百官公卿表》对其源起的阐释为:“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之,军屯吏、驺、宰、永巷宫人皆有,取其领事之号。”[9]上古尚武,多以主射者掌军事,故诸多文武长官皆称为仆射。及至后世,得以保留下来的唯有尚书仆射这一文职,其武职起源反而不彰。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秦人尚武,以军事立国,尤其自商鞅变法之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军国体制,在职官命名上多倾向于采用武职,此非廷尉独有。加之当时将司法审判与军事活动视为一体,并不讲求文武分途,甚至早期的司法官多视为军职,因此,以带有明确军事属性的廷尉作为其司法长官,自是符合常理的。

秦创廷尉之职后,汉承秦制,几乎沿用不替,遂延及魏晋,殆至北齐终改制为大理。从文字训诂的角度而言,大理之名,系出元典,较之廷尉远为雅正。据《说文》,“理”的本义为:“治玉也。《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由此“理”又引申为治理刑狱。《唐六典》注引《韩诗外传》云:“晋文公使李离为理。”理,谓察理刑狱也。又,《韵会》:“治狱官曰理。”故此,司法官亦有“理官”之称,如《后汉书·陈宠传》:“及为理官,数议疑狱。”[10]甚至西汉景帝年间廷尉就曾一度被改为大理,后来到武帝时期才重又恢复为廷尉,此后历代大理与廷尉之称往往间杂使用。(www.xing528.com)

那么,廷尉为何最终会改称大理呢?据范忠信先生推测:“‘廷尉’改称‘大理’,无非是为了重新彰显审判和制裁权力之重和尊(大者重也),大概也是为了跟‘卫尉’、‘中尉’等军事警卫性质的职司明确区分开来。”[1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完全契合中国职官迁延之理。笔者认为,要理解这一变化,或可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展开分析。我们知道,中国政治文化强调法统,变制的根据要合古意,即使变革创新都必须披上复古的外衣。官称的变更亦是如此,在北齐正式改大理之前,一些倡导复古的政权也往往在廷尉的名称上大做文章,如王莽在建立新朝政权后,将最高司法机关改为“作士”,盖因士乃最早的司法官[12]南朝梁武帝时将廷尉改称秋卿,即对应《周礼》之秋官卿;同样,北周复周官之制,则依《周礼》设置有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掌管刑狱。廷尉产生于秦制,并无太古远的历史渊源可称道,更由于秦因苛法酷政而亡,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体系中的负面典型,因此,汉虽承秦制,但循制改名的做法自汉以降就一直在进行。廷尉无论改称大理,或作士,或秋官卿,皆可找到远为久远的元典依据和文化渊源,又可抹除暴秦痕迹。

从法律渊源来看,以大理取代廷尉也是必然趋势。“两汉儒生治学繁杂琐细,缺乏整体贯通的宏观眼光,这使他们无法意识到法律通则的重要性”[13],受此学风影响,廷尉在司法审判中面临新的法律问题时,多采用增加律条的方法来解决,罕有穷物致理的研究旨趣。魏晋以后,玄学和名理学思潮大兴,辨名析理成为玄学家乃至律学家们热衷探讨的热门话题,王弼就讲:“物无妄然,必由其理,统之有宗,会之有元。”[14]唐长孺先生总结,名理学论著都很重视逻辑关系,以精当条理为贵。[15]总的来说,魏晋学术文化在理论化程度上突飞猛进,受此影响,律学家对理的认识也发生变化,张斐强调:“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16]由此出发,律学家热衷于剖析法理的精微之处,进而深刻影响到魏晋律法的制定。[17]无论是曹魏《新律》还是西晋《泰始律》,皆一改汉律驳杂不纯之痼疾,以穷究法律理论为要务,追求法律通用原则和精神,注重篇章之间的逻辑联系,精炼每一法条的概括作用,明析法律术语的准确表达。由此,律令格式各有规模,司法解释臻于精妙。贯穿其中者,正在于魏晋以降律学家们对于“理”的不懈探求。循此路径,遂有北齐隋唐诸律之蔚为大观。非循名无以责实,非穷理无以明法,至北朝,廷尉的原有含义已不足以承负其职能的变化,回归到大理之名,终至水到渠成。

从职官性质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政治鼎盛,由是文武分途,官定清浊。廷尉本身在职官体系中颇为微妙,其掌刑名囚杀,显非清流之官,但由于它总辖全国刑狱,是维系国家秩序平衡的关键位置,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家的命脉,颇受皇帝重视,将其从“尉”改名为言“理”之官就大有必要。加之随着汉魏以降司法活动的日益专业化,“刑起于兵”渐演变为兵刑相隔,司法与军事之间的关系渐次剥离开来。从“循名责实”的立场出发,将廷尉改名为大理,顺应了职官制度文武分途的总体发展趋势,既符合古代官称远追唐禹、祖述尧舜的旨趣,又是打着复古旗号的制度创新,当然,在客观上也契合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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