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隶校尉之筹设在于强化皇权,而皇权强化的关键在于加强对官僚权力的监督制约,故司隶校尉首要的职能是察举百官。由于实际的需要,司隶校尉在两汉之际又被赋予直接处理部分案件的权力,这是对官僚权力的一种侵夺。上文曾言,两汉司隶校尉权力行使效果取决于皇权集团与官僚集团的互洽关系,但如果说司隶校尉之被赋予监察权体现了皇帝与官僚集团权力的再平衡,司隶校尉的司法权则是对这种权力平衡关系的打破,其设置体现出浓郁的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笔者以为,其要者有三,兹简述如下:
一,司隶校尉司法职能之行使体现了惟良折狱之司法亚文化。任何社会均有纠纷,定纷止争要求一个权属相对明晰的裁决机构存在,故无论是先秦三代还是秦汉均有经制之纠纷解决机构。汉承秦制,设立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构,郡县则行政兼理司法。在常规的司法机构之外又设拥有部分司法职能的司隶校尉,首先体现出惟良折狱的司法亚文化。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刑赏是皇帝制御臣下、统领兆民之二柄。刑措是治世之理想,刑罚得中是德政之表征,而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司法官明德慎罚,这又取决于是否得其人。为此,早在《尚书·吕刑》中就强调,“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进而,“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儒术自汉武之际被奉为正统统治思想后,为政在人、权断胜于守文成为核心司法理念。这即是说,不同于“秩序统一于良法”的现代理念,“秩序统一于良人”是古代司法文化的突出特征[28]。司隶校尉既有部分司法权,则不能不受这种司法亚文化的影响。两汉之际,司隶校尉在皇帝授意下不仅监督中央、地方司法官是否持法公平,而且其自身的司法活动也以明法惩奸相标榜。例如,东汉和帝有一次在洛阳录囚时发现有冤狱,便“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29],这是司隶校尉因监督地方司法官员不力而遭到皇帝惩处的例子;东汉末期政治黑暗,多名司隶校尉秉法惩奸受到了朝野之赞誉,前文所述之李膺即为著例。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两汉司隶校尉之选拔异常严苛,得到善终者不得其半[30],这便使那些萎缩、奸猾之人畏首畏尾,保证了良人在位。两汉司隶校尉权主监察、兼及司法,位尊权重,实由惟良折狱之司法亚文化使然。
二,司隶校尉司法职能之行使体现了职能交叉之司法亚文化。陈晓枫先生在分析中国法律文化模式时指出,职官皆有所属之法、狱随职官普遍设置是官本特征的一突出表现。[31]职能交叉、叠床架屋的机构设置,既是皇权制约官僚集团权力的手段,也是封建社会前期权力配置探索之缩影。具体到两汉司法领域而言,“无案不众官,无官不司法”是当时司法活动的写照。据沈家本先生及近来学者宋杰对两汉中都官狱的考证,三公九卿也好、内外朝官也好、临时常设官署也好,均有狱。有狱即有讼,有讼即有(司法)权。司隶校尉既然能直接追捕、惩治官吏百姓,其有司法权即是应有之义。
三,司隶校尉司法职能之行使体现了分工行政文化对司法权配置的影响。两汉在常规司法官署之外复设司隶校尉行使部分司法权,表层原因是现实考虑,中层原因是职能交叉的司法亚文化,更深层的原因是分工行政文化。传统分工行政文化的完整表述是“一元核心、分工行政”,传统中国一元权力的主要具象(或曰特征)是:诸权归诸一元,最高决策权以下各级各类机构各司其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通过一定权威代表,一元权威支配制度[32]。在两汉封建专制政体中,官僚集团和皇帝既有利益共生关系,又有利益殊别关系。言其“共生”,是指皇帝和官僚二者均既是封建的,也是官僚的,让普通民众“安分守己”、“听天由命”地接受这种统治是整个统治阶级的共同志趣;言其“殊别”,是指专制政治下,官僚集团虽然把皇帝的绝对支配力树立起来,但其有着自身的特殊利益,这种利益并不总是(或者说经常性地)与皇帝的利益相一致,即所谓的“天子者,有道则人推为主,无道则人弃不用”[33]。在这样的格局下,一方面,皇权被预设为所有权力的元点,封建官制设计上也体现出“尊君抑臣”的精神;另一方面,次级权力在权源上自上而下单向传递,进而被要求向上负责,而向上负责的关键在于分官职事、权力制约。纵览我国封建专制史,王朝肇造之际或革故鼎新之际,“整个政治权力,结局也即是整个经济权力,如何分配于全体官僚之间,始得保持全官僚阶层内部的稳定,就成为官僚头目或最大地主们所苦心焦虑的问题了”[34]。两汉在常规的监察、司法机构外另设司隶校尉一职来行使监察和部分司法权,正是这种一元核心、分工制约文化在司法领域内的体现。
【注释】
[2]朱绍侯:《浅议司隶校尉初设之谜》,载《学术研究》1994年第1期。
[3]《通典·职官·司隶校尉》。
[5]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复置后的司隶虽“除校尉字”,但不仅其职权没有发生变化,而且地位还有所提高。理由在于,西汉末改官制后,丞相改称司徒,御史大夫改称司空,司直属司徒,司隶属司空,二者皆秩二千石,这与司隶校尉初设相比已经提升,而且这种提升也得到了《通典》和《汉书·翟方进传》的史料支撑。参见袁刚:《汉代的司隶校尉》,载《南都学坛(社科版)》1990年第1期。
[6]董卓云:“此人(盖勋)明智有余,然不可假以雄职。”参见《后汉书·盖勋传》。
[7]《太平御览·职官部·司隶校尉》。
[8]孙季萍、冯勇:《中国传统官僚政治中的权力制约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页。
[9]《太平御览·职官部·司隶校尉》。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253页。
[11]《汉书·王商传》。
[12]《后汉书·李膺传》。
[13]《后汉书·阳球传》。
[14]分别参见《后汉书·周荣传附周景传》、《后汉书·宦者列传·曹节传》、《后汉书·桥玄传》。
[15]参见王尔春:《汉代国家对司隶校尉的防范和控制》,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4期。(www.xing528.com)
[16]参见苗天娥:《两汉司隶校尉的职能与作用新探》,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6期。
[18]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8、51~60页。
[19]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前言第3页。
[20]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8页。
[2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7页。
[22]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5页。
[23]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2页。
[24]参见陈晓枫、柳正权:《中国法制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8~89页。
[25][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付锵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26][美]威廉·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第10版),瞿铁鹏、张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27]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28]参见陈晓枫、解国臣:《秩序统一中的惟良折狱》,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29]《后汉书·和帝纪》。
[30]据有学者研究,西汉有明确记载的司隶校尉有14人,被贬、免、杀的就有9人;东汉有明确记载的司隶校尉30人,不得善终的也有19人。参见王尔春:《汉代国家对司隶校尉的防范和控制》,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4期。
[31]参见陈晓枫、柳正权:《中国法制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3~96页。
[32]陈晓枫:《中国宪法文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6~62页。
[33]《贞观政要·政体》。
[34]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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