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南先生在分析中国官僚政治延续性时指出:“每一社会,同时存在有各种各色的社会文化事象和制度”[23]。如果一种政体能与该社会的诸种文化事象和制度相适应,它不仅有助于发现和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出配合它的其他社会事象,也更能强化这种政体本身。进而,认知科学中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同一事象的反复重演,就会变成人们的第二基因,成为一种文化传统。中国官僚政治在其确立之初就动员或利用各种社会文化因素,造就了一个影响、支配中国人观念的罗网。生活在这种政治局面下的中国人,上自王公贵族、下至贩夫走卒,都不知不觉把这种政治视为最自然、最合理的。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这种解决权力、权位与法律关系的做法形成一种思维的固定取向。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中国官僚政治的这种模式特征,“官本”[24]二字足当矣。
既然说官僚政治在当今世界和中国已经成为一种历史现象,而且中国封建时代官僚政治越到后期其弊端越暴露无遗,那么,在鸦片战争之前,中国社会纵然萌生社会变革的力量,何以无法冲决官僚政治之牢笼呢?这就涉及一个更为深入的问题:在制度变迁和人的相互关系上,究竟是“决定论”还是“被决定论”?根据前文所述,官僚政治(或曰官本)已然成为封建时代中国人的第二天性,成为一种传统。美国学者希尔斯认为,“传统是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它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延续性和统一性”[25]。显然,希尔斯的这句话表明了其“被决定论”立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这种非意识的客观存在是通过什么途径决定人们的行为呢?法律文化学给出了颇具说服力的阐释:人们的行为受其身处的社会文化决定。源于文化人类学的法律文化学持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视为一种观念系统,即“文化不是可观察的行为,而是共享的理想、价值和信念,人们用它们来解释经验,生成行为,而且文化也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之中”[26]。文化是一个社会的正当理由体系,而“‘正当理由’是意识对象进入意识领域的‘交通岗’和导向仪,并规范它的内容和结构,制约着人们认识和选择自己的行为”[27]。得益于中国官僚政治的延续性、包容性和贯彻性,官本成为君主专制政体下纷繁芜杂制度变迁下一种文化(或曰“恒定传统”)。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对两汉司隶校尉司法职能的出现、扩充、萎缩直至司隶校尉本身被废止的历史现象进行系统、深入分析。也就是说,司隶校尉司法职能在两汉时期的变迁,反映并受制于我国古代司法文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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