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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司隶校尉司法职能行使的政治意蕴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隶校尉在两汉拥有直接处理部分刑事案件的权力,其原因在于,司隶校尉是秉承皇帝意志的使臣,在特定案件中代表皇帝的意志。汉元帝时司隶校尉行使司法职能的状况和两汉末期部分司隶校尉表现强势的状况,分别为前述“例外”的实例。因此,作为两汉时期强化皇权之利器:司隶校尉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转取决于皇权集团与官僚集团的互洽关系。

两汉司隶校尉司法职能行使的政治意蕴分析

司隶校尉在两汉拥有直接处理部分刑事案件的权力,其原因在于,司隶校尉是秉承皇帝意志的使臣,在特定案件中代表皇帝的意志。从史料所载司隶校尉在两汉行使职权的效果看,司隶校尉威权颇重,甚至在汉末仍能让贵戚、豪右、宦官颇为忌惮,被时人及后来者称为提纲振纪的国之良器。但如果透过史料的迷雾,我们可以发现,既然司隶校尉秉承皇帝意志而为,则皇权强势暗弱与否或皇帝是否支持,实际上关系到司隶校尉职权的发挥。因此,即便司隶校尉在两汉时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包括直接处理不法的司法职能),皇帝对司隶校尉的职权不仅基于实际考虑而有所限制,在制度上也有一系列安排来防止司隶校尉专权独断,包括:司隶校尉选任权的控制、严苛的惩戒手段、不定期的工作检查、其他机构的牵制、回避制度等[15]。除此而外,笔者还欲进一步证立的观点是:

第一,司隶校尉的司法职能受制于封建政治中两大权力集团之间的关系。汉武帝设立司隶校尉之举及后来司隶校尉颇受皇帝重视的现象,被多数论者视为是加强皇权的注脚。加之,汉武之后,丞相之权先是遭到削弱,再后来直接被一分为三,三公皆为丞相。这样一来,从中朝官演化而来的司隶校尉就被学者们认为是皇权干预、侵夺常规司法机构的重要表现。两汉史料中司隶校尉所纠举的46案,有86%取得明显的弹劾效果[16],这提供了实证资料的支撑。这也印证了多数论者和笔者前文所提出的观点:皇权强则司隶校尉强势,皇权弱则司隶校尉黯然。我们还需关注的是少数“例外”,即皇权强时司隶校尉暗弱或皇权弱时司隶校尉强势的现象。汉元帝时司隶校尉行使司法职能的状况和两汉末期部分司隶校尉表现强势的状况,分别为前述“例外”的实例。其个中缘由何在?

有秦以来,“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17],建立了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但这种政治下,皇权集团和官僚集团究竟是利益相互博弈的群体,还是同属一个利益集团,学界历来是有争议的。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赞同王亚南先生的观点,官僚集团是同皇权集团相对应的存在,官僚集团有其特殊利益[18]。大抵而言,皇权集团的附势集团有外戚、宦官与监察官,官僚集团则主要是文官集团(或曰外朝官)。划分一官或曰一职属于官僚集团还是皇权集团的大致标准就是其与皇权的远近关系。自汉武以降,内外朝并立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社会之常态,“近侍的逐步政务官化,或御用机构逐步演化成中枢机构”是中央官署变革的突出特征[19],而日本学者将这一变化称为“波纹式的循环发生”。作为皇帝左右的近臣,司隶校尉因近而亲,不断侵夺外朝官的权力,虽然并未完全取代廷尉、御史与司直等机构,但混而有三者之职权却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官僚集团和皇权集团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则在两汉作为皇权集团和官僚集团弄权斗法之中介的司隶校尉不免受制于两大权力集团之间的关系。这就不难理解,在皇权强时司隶校尉有时也会受到抑制,而皇权弱时司隶校尉有时也会显得强势。(www.xing528.com)

第二,司隶校尉司法职能之行使揭示了封建政治中两大权力集团的互洽关系。司隶校尉之设立固然是为了加强皇权的集中,但两汉司隶校尉司法职能的行使,从消极面讲,它受制于封建政治中两大权力集团的关系;从积极面讲,它揭示了封建政治中两大权力集团的互洽关系。根据王亚南先生的研究,作为一种社会体制的官僚政治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只在“某一历史阶段存在”,那是一个“由封建贵族政治向资产者的民主政治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官僚政治是作为“专制政体的配合物或补充物而必然产生的”。[20]当今世界典型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法德等(不包括美国)均经历了这样一个阶段。中国自战国以来也开始了这样一个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转化的阶段,至秦朝大一统而正式完成,后代沿用不绝,即“两千年来之政,秦政也”。对于中国官僚政治,王亚南先生以延续性、包容性、贯彻性作为其特殊品格,并以集中的地主经济作为其根本原因。两汉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前期阶段,被后世史家誉为我国封建社会之“盛世”,因为处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初创阶段,故制度变迁非常频繁。然而,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两汉史料会发现,保持皇权集团尤其是皇帝权力和官僚集团的互洽关系是两汉政治稳定之关键。“互洽”一词不仅指皇权集团和官僚集团在其自身权力系统内是自洽的,而且这两大集团在进行权力的分配和行使过程中也应当是均衡的。根据美国学者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是权威合理化、(权力)结构分离化、参政大众化[21]。借用这种理论,专制政体下,皇帝是一元化的权威所在,皇帝也通过其附势集团行使具体的国家权力。在此,我们需对皇帝的双重角色进行分析:皇帝是官僚集团权力之源,官僚集团应服从皇帝的绝对支配权;皇帝又是“地主的大头目”、“官僚的大头目”,而官僚集团“像围绕在鲨鱼周围的小鱼,靠鲨鱼的分泌物而生活[22]。作为中国前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常态”,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皇权集团与官僚集团是一种共生关系,存在一定的势力均衡,任何一方打破这种关系就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皇权过分侵夺官僚权力,则易造成惰政、殆政,形成万马齐喑之局面;官僚权力过分欺凌皇权,则社会动荡、藩镇割据。司隶校尉之筹设、发展乃至后来消亡,这一历程也逃脱不了这一规律。因此,作为两汉时期强化皇权之利器:(1)司隶校尉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转取决于皇权集团与官僚集团的互洽关系。(2)皇权集团与官僚集团的互洽是两汉政治稳定的枢纽机制。(3)司隶校尉司法职能的少数“例外”也没有逃出两汉政治的这一枢纽机制。(4)两汉司隶校尉所被赋予的种种职能反映了封建社会前期的政治发展状况,司隶校尉后来被废除也是后世政治发展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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