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成两汉司隶校尉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刑事司法职能,关键的问题不在于理论推演,而是实证资料的支撑。庆幸的是,两汉史料对此有不少记载。因为古代刑事司法并不严格区分侦查、起诉、审判这些活动,也没有严格区分官吏的刑事违法与普通民众的刑事违法,故古代刑事司法多表现为追捕盗贼(普通民众犯罪)和不法官吏。从司隶校尉设立之初就行使“督奸猾”、“捕盗贼”的职能看,司隶校尉显然行使着皇帝赋予的侦捕职权。汉武以后,司隶校尉在皇帝授意下办理相关案件也不乏其例。例如,汉成帝时丞相王商与大将军王凤相互倾轧,皇帝便将这一问题交由司隶校尉审查处理[11]。东汉以后,司隶校尉威权日重,审查(调查)案犯乃至直接惩处罪犯的例子屡见不鲜。仅略举为后世所称道者两例:汉桓帝时李膺为司隶校尉,捕杀大宦官张让之弟野王令张朔[12];灵帝时阳球为司隶校尉,承皇帝旨意收中常侍王甫等送洛阳狱[13]。在这些例子中,司隶校尉在皇帝的授意下不仅追捕犯官,而且进行案情查明活动乃至直接惩治犯官,兼具侦查、审理与执行等刑事司法职能。除此而外,司隶校尉也对普通民众的犯罪行为进行追捕、处理。例如,汉桓帝年间,司隶校尉左雄追捕盗窃顺帝陵盗贼的活动,灵帝年间司隶校尉刘猛、段颖追捕妖言惑众犯罪民众的活动,阳球捕杀劫持桥玄少子的罪犯的活动[14]。
需要指出的是,两汉史料关于司隶校尉刑事司法活动的记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司法权。笔者在此言司隶校尉有刑事司法权,其意有二:第一,从与经制之监察机构相比,司隶校尉还发挥着追捕犯罪、查明案情并进行处理的职能,这与以纠核为手段的司直与御史中丞不同。第二,司隶校尉与常规中央司法机构廷尉相比,审判职能不足而侦捕、监察职能有余,故又不能为纯粹的司法机构。进而,两汉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国家机构职能交叉、叠床架屋是常见现象,“无官不司法”是其重要表现。司隶校尉既然作为察举京畿要地的重要职位,其混合拥有监察官、司法官的职权不足为奇。还需说明的是,司隶校尉对京畿地区三辅、三河及弘农郡官员的察举,包括监察郡县官吏的司法活动、录囚活动等,本质上仍主要是一种监察活动而非司法活动。综上所述,本文通过理论推演和史料考证得出两汉司隶校尉拥有一定程度的刑事司法职能,是从司隶校尉本身行使职权的方式出发,而非行使职权针对的对象出发来界定的。因为司隶校尉除了弹劾、纠举官吏违法之外,其尚有直接处理部分刑事案件的权力,故笔者给出上述论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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