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关于司隶校尉的研究成果来看,监察职能是被多数论者所着力阐释的问题,学界关于司隶校尉监察职能的研究也是卓有成效的。客观而论,司隶校尉成为常设之官后,上察三公、下察诸卿及郡国确实是其主要职能,即“司隶校尉,纠皇太子三公以下及旁州郡国,无不统。陛下见诸卿,皆独坐”[9]。在认可学界关于司隶校尉职能的基本共识之余,我们还需进一步思考的是:汉武帝元狩五年以后在秦汉御史大夫的基础上增设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刺史等监察机构,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监察体系。那么,与纯粹监察机构司直、御史中丞相比,司隶校尉所拥有的抓捕甚至惩治权该如何评价?
欲明晰司隶校尉监察职能之外的其他职权,我们需借鉴现代司法原理。这种做法固然冒着将古今中外不同事物僵化比较的风险,但却有助于将职能交叉的封建官制之分析细致化。根据现代司法的一般理论,司法是一种由专门的官方权威裁断两造纠纷的活动,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是司法的主要特征[10]。被动而中立地接受诉讼两造的呈诉,依据律令加以处理是古今中外国家中都存在的现象。具体到两汉司隶校尉的其他职权而言,司隶校尉既然察举百官犯法者,则其如能与司法挂钩,只能是刑事司法。在现代社会中,刑事司法包含侦查、起诉和审判、执行四个环节,分别由不同机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从现有史料看,律典、政典中均对司隶校尉的职能语焉不详,仅以“察举百官违法”这样的模糊用语表述,故完全套用现代司法理论猜度之,司隶校尉的刑事司法职能显然不能清晰地从职能交叉的历史材料堆中如立锥般可现。但如果我们以能否处理官吏违法为标准区分古代的刑事司法与监察,则司隶校尉的刑事司法职能便能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证立。因此,考虑到史料对司隶校尉司法职能之语焉不详,笔者借用司法是一种裁断活动的现代理论,辅以监察与司法处理纠纷方式不同的比较手段,认同两汉司隶校尉行使一定程度上的刑事司法职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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