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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司法方法与逻辑的研究和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因此,对于传统中国的司法方法与逻辑,我认为还有必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这是我们认识传统中国司法文明所不可回避的课题。在司法文明中,与司法方法相关联的是司法思维逻辑。在传统中国,虽然实践的或者说纯粹的司法思维逻辑只存在于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纠纷的司法活动过程中,但事实上有关司法的思维逻辑亦反映在大众的日常思维和精英的学术话语中。

传统中国司法方法与逻辑的研究和解析

司法方法与逻辑是关系司法文明的技术与思维问题,所以,如果要了解和认识传统中国的司法文明,就有必要对它的司法方法与逻辑进行研究,但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向为研究传统中国法的学者所忽视或无力进入,只是近年来情况有所改观,然而整体性的成果尚未得见。[16]因此,对于传统中国的司法方法与逻辑,我认为还有必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这是我们认识传统中国司法文明所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这个问题,我还缺乏研究,初步的观察是,传统中国的司法方法是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或者说推理与类比的辩证思维。[17]具体到司法裁判中有这样几个步骤,首先是司法人员依据事实和规则进行逻辑演绎(推理论证),然后是对各项论证进行归纳总结(其中含有类比论证和价值论证等),最后是综合各项论证进行裁决。它的路径是从事实向规则的(类比)推理模式,包括事实—规则—分析—归纳—类比/推理—判断/裁决。它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事实原则,即案情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这是有关案件事实的案情,可以简称为“情”。其次是法律原则,即遵循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的原则,这是有关案件的法律依据,可以简称为“法”。再次是公平合理原则,即体现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原则,这是有关案件裁判的公平合理,可以简称为“理”。最后是救济原则,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可以进行轻重相举的类比裁断,以及在不能轻重相举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法理解释和奏请定夺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前三项原则能够完美结合,那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情、理、法的统一;在非正常情况下,如果前三项原则不能够完美结合时,那就由第四项原则来补充救济,其目的还是寻求合情、合理、合法的情、理、法的统一。所以,无论是正常情况还是非正常情况,裁判的结果都是要追求合情、合理、合法的情、理、法的统一。在传统中国的司法语境中,合情、合理、合法的情、理、法的统一,就是法意与人情的相通,而其实质就是动态的合理正义观的实现,亦即司法理念在个案中得到了落实,这可以看成是传统中国司法理念和司法文明的彰显。

在司法文明中,与司法方法相关联的是司法思维逻辑。在传统中国,虽然实践的或者说纯粹的司法思维逻辑只存在于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纠纷的司法活动过程中,但事实上有关司法的思维逻辑亦反映在大众的日常思维和精英的学术话语中。大众有关司法的日常思维逻辑是:天理、国法、人情。其排序是理、法、情。此理为天理,即宇宙间天地万物不变的法则,亦即自然规律以及在人类延伸的伦理道德,在传统中国就是三纲五常,这是谓之天之经地之常的天经地义,所以在上位。此法为国法,即已体现天理之法,所以在中位。此情是指人情,即人情中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可以称之为合乎情理的人情;而人情中不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只能称之为私情。合乎情理的人情是司法裁判中要考量的要素,或者说是司法审判的理据之一,而私情则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理据,所以,人情在下位。这样,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形成上合天理、中符国法、下体人情的中国人固有和特有的法观念。从现代观念看,这里面融合了自然法(天理,亦即观念上的法)、实证法(国法,亦即纸上的法)和社会法(人情,亦即社会中的法),所以,传统中国大众的法观念是一个综合的法观念,而他们有关司法的思维逻辑是,天理在前、国法在中、人情在后,最后三位一体。[18]然而,在精英的学术话语中,他们有关司法的思维逻辑是:情、理、法统一。其排序是:情、理、法。此情既为案情即事实,又为合乎情理的人情。此理可以指天理,亦可以指从天理演变来的人类社会的道理(人伦道德)和法理。此法为国法。但事实上,根据传统中国的司法材料,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和《刑案汇览》等,以及后人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说在案件事实查明清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的思维逻辑是:以法为据,合乎道理,顾及人情,力求达到三者统一。[19]其排序是:法、理、情。此法为国法。此理可以指天理,亦可以指从天理演变来的人类社会的道理(人伦道德)和法理。此情是指合乎情理的人情。那么,为什么有关司法的思维逻辑,在大众观念中是天理、国法、人情,而在学术话语中则是情、理、法,在司法实践中却又是法、理、情呢?我认为“法”在司法实践的思维逻辑中排序在前,是因为设想司法所要依据的法已经体现了天理和合乎情理的人情,所以从理论上讲,以法为据就是已经考虑了天理、国法、人情在制定法中的统一;只有在制定法所不及或不当的情况下,再去考虑制定法以外的道理和人情,其目的还是求得天理、国法、人情在判决中的统一。所以,法、理、情才是传统中国实践的或者说纯粹的司法思维逻辑,而情、理、法或天理、国法、人情则是精英和大众有关司法的思维逻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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