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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司法理念的深入解析与理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和灵魂。[8]在传统中国的观念中,公平就是合理。公平合理实际上是包括司法在内的传统中国法的秩序观与正义观,准确地说是两者的有机统一。原来传统中国的平是合理,而合理是有等差的,即平等者平等、不平等者不平等,关键是要合理。如果我们做进一步的考察,还可以发现,传统中国法的这种合理正义观是动态的。其实,这亦是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理念即是法的正当性的司法表达。

传统中国司法理念的深入解析与理解

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和灵魂。一般来说,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7]是平,即公平。此外,还可以说是公,即公正;中,即适中、恰当;和,即和谐,等等。其实,这些称谓所蕴含和表达的司法理念,最后都可以归结为公平。[8]在传统中国的观念中,公平就是合理。公平合理实际上是包括司法在内的传统中国法的秩序观与正义观,准确地说是两者的有机统一。其中,秩序容易理解,即有序化,但正义要解释一下。在传统中国法中,正义不是简单的平等,而是包含了平等与不平等的合理,亦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有机统一。所谓等者就是同理者同等,所谓不等者就是不同理者不同等,依理之大小排序,理大者居先,理小者居后。这样,无论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只要是建立在理上,都是公平合理的,亦都是正义的。因此,我把这种正义观称之为合理正义观,以区别于单一机械的平等正义观。联系到前人在评价《唐律疏议》时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9]时,我们会想到,既然唐律一准乎礼,而礼是有等差的,那又为何谓之平呢?原来传统中国的平是合理,而合理是有等差的,即平等者平等、不平等者不平等,关键是要合理。所以,尽管礼有等差但它合理,故而论者谓之得古今之平。

如果我们做进一步的考察,还可以发现,传统中国法的这种合理正义观是动态的。首先,在理念上它是基本的概括性的合理正义观。譬如,人生来是一样的,亦即人的自然生命有同等价值,这是天然的理,亦即天理,所以,法律依据这个理规定,人命关天,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不分高低,这可以说是一种基本的概括性的或者说理念上的合理正义观。然后,在实践中又是如何来理解和解释这样的正义观呢?实际上是根据具体和特定的情境,亦即依据实际的理来加以理解和解释的。譬如,人生来是一样的,但后来发展不一样,表现为人的德和能不同,亦即人的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的价值有差别,这是实际的理或者说理的现实,所以,法律依据人的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价值的高低这个理,来分配权利义务和定罪量刑,高者高,低者低,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这样,在理的支点上又形成了可上下移动的阶梯结构,其结果即是我们所看到的礼法合一后的差序结构,事实上这正是古人所说的唐律之平的真正内涵。因此,我又这把这样的正义观称之为动态的合理正义观,也就是说,合理正义观中的合理本身要合理理解,即这个合理中的理不是绝对、静止的,而是相对、变化的,亦即是有机辩证而不是机械教条的,所以才称之为动态的合理正义观。[10]其实,这正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传统中国法的正当性所在。这个正当性就是前面所说的秩序观与正义观的有机统一,用传统中国的话来说,就是平、公、中和等。其实,这亦是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理念即是法的正当性的司法表达。[1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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