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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模式的探究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如果要了解作为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内涵之一的司法模式,就有必要先了解传统中国的法治文明及其所归属的社会文明。由此可见,从贵族司法到官僚司法,意味着在司法主体的专业性和司法的公开化、制度化以及程序化方面,传统中国的司法文明都有了根本的提升。

中国传统司法模式的探究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一脉相承。司法文明属于法治文明,而法治文明又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所以,如果要了解作为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内涵之一的司法模式,就有必要先了解传统中国的法治文明及其所归属的社会文明。简单地说,传统中国的法治文明发展先后经历了先秦时期的礼乐文明和秦汉明清时期的礼法文明以及清末的转型,形成了卓有特色的中国法治文明模式。[3]在这个文明模式内和历史时期中,传统中国的司法与之相应不断地趋向文明化。首先是它从上古三皇五帝传说时代的原始司法转向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4]虽然天罚神判仍然是一种神明裁判的司法模式,但相对于原始部族的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显然是一个进步。因为原始司法反映了人类司法还处于蒙昧野蛮时代,而天罚神判则体现了人类已由矇昧野蛮向开化文明的方向转变。在传统中国的早期,这个文明的步伐没有停留下来,到西周时期,体现人文理性的司法模式,亦即五听审判[5]代替了非人文理性的天罚神判,这又是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因为天罚神判是一种不依赖人的理性的神性审判,而五听则是与人的理性相关的一种审判方式,因此,从天罚神判到五听审判反映了传统中国的司法模式已由神转向人,准确地说应该是由神性转向人文理性。然后,从西周开始一直到清末变法修律,传统中国的司法文明,或者说体现人文理性的司法模式,如果要从司法者主体的身份来区分,则又经历了与先秦时期礼乐文明相适应的贵族司法,和与秦汉至清末时期礼法文明相适应的官僚司法,以及清末转向与近代法治文明相适应的职业司法。这两个时期尤其是秦汉以后是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主要时代,同时亦是传统中国体现人文理性主义司法的基本模式,特别是官僚司法一直延续到清末改制后才开始转型。从文明性上说,从贵族司法到官僚司法,再从官僚司法到职业司法,这种传统中国司法模式的每次转型都是其文明性的递进和提升。因为贵族司法是一种“临事制刑,不预设法”[6]的审判方式,它的主体是分封的世袭贵族,这与当时的宗法分封政治法律处于不公开的秘密状态相适应;而官僚司法是一种依据法律进行的审判方式,它的主体是国家任用的官僚,这与帝制政治和法律向天下公开的状态相一致。由此可见,从贵族司法到官僚司法,意味着在司法主体的专业性和司法的公开化、制度化以及程序化方面,传统中国的司法文明都有了根本的提升。同样,从官僚司法到职业司法,则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模式从传统转入了近代,由此开启了中国司法文明现代化的进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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